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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教師資格證的時候,要具備身份證明、學歷證明、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以及體格檢查證明。這個體檢檢查證明,一般是由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開具的證明,而且檢查標準是由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的。
體格檢查標準,是由各個省教育廳規定的,原文“體檢專案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其中必須包含"傳染病"、"精神病史"專案。申請認定幼兒園和小學教師資格的,參照《中等師範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申請認定初級中學及其以上教師資格的,參照《高等師範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如果個人所在省份的《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準》沒有限制雙腿殘疾,就有可能拿到教師資格證,也就有可能當老師;反之既然,如果所在省份的教育廳限制了雙腿殘疾,就不能拿到教師資格證,自然也就無法成為一名教師。
事實上,很多地區這個標準都有“兩上肢或兩下肢不能運動者,四肢殘缺變形,行路步態跛行,上肢(特別是右手)殘缺影響板書寫字者”,因此,一般情況下,雙腿殘疾人員都不能當老師。
目前學校在招人的時候,首先要求身體健康並體檢,雙腿殘疾肯定是不招的,也沒有什麼檔案規定說學校裡的老師不招殘疾人的。
我個人理解,學校裡孩子,可能大部分是未成年,在學校裡面應該老師就是監護人,雙腿有殘疾,是不能有監護人權的。
不知是家長,還是社會接受了殘疾人不能當老師這個潛規則。
如果從就業這個角度來看,按照相關規定,國家和社會是鼓勵殘疾人就業的。
在我的記憶當中,過去殘疾人是不能上大學的,現在這個政策已經多年廢止了。如果一個人,品學兼優,教育有方,又熱心從事教育,隨著社會的進步,肢體有殘疾的(其他類別的殘疾人是不能夠從事教育工作的)人,有可能進入教師這個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