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稽核和審批。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受鄉(鎮)人民政府委託,也可受理申請。受鄉(鎮)人民政府委託,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組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後提出初步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稽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核查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瞭解其家庭財產、勞動力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並結合村民民主評議,提出稽核、審批意見。在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時,申請人家庭按國家規定所獲得的優待撫卹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以及教育、見義勇為等方面的獎勵性補助,一般不計入家庭收入,具體核算辦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二)民主公示。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佈有關資訊,接受群眾監督。公示的內容重點為:最低生活保障物件的申請情況和對最低生活保障物件的民主評議意見,稽核、審批意見,實際補助水平等情況。對公示沒有異議的,要按程式及時落實申請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公示有異議的,要進行調查核實,認真處理。
(三)資金髮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則上按照申請人家庭年人均純收入與保障標準的差額髮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請人家庭收入的基礎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難程度和類別,分檔發放。要加快推行國庫集中支付方式,透過代理金融機構直接、及時地將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物件賬戶。
(四)動態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調查瞭解農村困難群眾的生活狀況,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保障範圍;並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及時按程式辦理停發、減發或增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續。保障物件和補助水平變動情況都要及時向社會公示。
(一)申請、稽核和審批。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受鄉(鎮)人民政府委託,也可受理申請。受鄉(鎮)人民政府委託,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組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後提出初步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稽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核查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瞭解其家庭財產、勞動力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並結合村民民主評議,提出稽核、審批意見。在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時,申請人家庭按國家規定所獲得的優待撫卹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以及教育、見義勇為等方面的獎勵性補助,一般不計入家庭收入,具體核算辦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二)民主公示。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佈有關資訊,接受群眾監督。公示的內容重點為:最低生活保障物件的申請情況和對最低生活保障物件的民主評議意見,稽核、審批意見,實際補助水平等情況。對公示沒有異議的,要按程式及時落實申請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公示有異議的,要進行調查核實,認真處理。
(三)資金髮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則上按照申請人家庭年人均純收入與保障標準的差額髮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請人家庭收入的基礎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難程度和類別,分檔發放。要加快推行國庫集中支付方式,透過代理金融機構直接、及時地將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物件賬戶。
(四)動態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調查瞭解農村困難群眾的生活狀況,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保障範圍;並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及時按程式辦理停發、減發或增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續。保障物件和補助水平變動情況都要及時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