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指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劃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實現形式的三個維度:農地產權制度層面、農村基本經營組織層面和農村分散經營上的統一經營層面。
根據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這三個構成要素,則可以將各地不同的實現形式劃分為以下四種基本型別,即,高度集體型、合作經營型、統一服務型和承包經營型。
高度集體型具有高度集體化的特徵,土地等生產資料均歸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不實行承包經營,沒有分田到戶,實行“集體所有、集體經營、強統一服務”。代表型別有河南省新鄉縣劉莊村、江蘇省江陰市華西村等。
合作經營型是在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的基礎上,由各類基本經營組織在農業生產經營環節採取合作制、股份制、社群股份合作制和土地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的合作與聯合,實行“土地共有、合作經營、強統一服務”。代表型別有浙江省寧波市灣底村、四川省崇州市等。
統一服務型仍以家庭分散經營為主體,同時透過村集體、龍頭企業和農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加強和完善社會化統一服務。實行“土地承包、分散經營、強統一服務”。代表型別有天津薊縣毛家峪、山西省昔陽縣大寨村等。
承包經營型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的實行形式,主要是以分為主的統分結合或有分無統的型別,實行“土地承包、分散經營、弱統一服務”。這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地區最為普遍存在的一種實現形式。
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不同實現形式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偉大創造,是為了適應各地的具體情況應運而生的,這些影響因素可以分為內部和外部兩個維度。其中,內部因素包括自然資源,如土地資源、氣候資源及物種資源;資金資源,如財政涉農資金、集體經濟組織涉農資金、民間涉農資金等;人力資源,如勞動力素質、技術運用水平等。
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指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劃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實現形式的三個維度:農地產權制度層面、農村基本經營組織層面和農村分散經營上的統一經營層面。
根據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這三個構成要素,則可以將各地不同的實現形式劃分為以下四種基本型別,即,高度集體型、合作經營型、統一服務型和承包經營型。
高度集體型具有高度集體化的特徵,土地等生產資料均歸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不實行承包經營,沒有分田到戶,實行“集體所有、集體經營、強統一服務”。代表型別有河南省新鄉縣劉莊村、江蘇省江陰市華西村等。
合作經營型是在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的基礎上,由各類基本經營組織在農業生產經營環節採取合作制、股份制、社群股份合作制和土地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的合作與聯合,實行“土地共有、合作經營、強統一服務”。代表型別有浙江省寧波市灣底村、四川省崇州市等。
統一服務型仍以家庭分散經營為主體,同時透過村集體、龍頭企業和農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加強和完善社會化統一服務。實行“土地承包、分散經營、強統一服務”。代表型別有天津薊縣毛家峪、山西省昔陽縣大寨村等。
承包經營型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的實行形式,主要是以分為主的統分結合或有分無統的型別,實行“土地承包、分散經營、弱統一服務”。這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地區最為普遍存在的一種實現形式。
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不同實現形式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偉大創造,是為了適應各地的具體情況應運而生的,這些影響因素可以分為內部和外部兩個維度。其中,內部因素包括自然資源,如土地資源、氣候資源及物種資源;資金資源,如財政涉農資金、集體經濟組織涉農資金、民間涉農資金等;人力資源,如勞動力素質、技術運用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