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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伊藤

    在現代社會條件下,消費者是以他人生產、經營的產品及提供的服務作為消費物件的,消費資訊偏存於經營者一方,現代科技的發展,使商品服務的種類越來越多,商品的結構功能日益複雜,危險性越來越大,因此,消費者作為產品的使用者及服務的接受者,所面對的是不斷更新、日益複雜的商品和服務。這就使得消費者很難憑一般經驗對商品服務價值作出正確的判斷,對商品及服務進行安全、合理的消費。這就決定了他們正確的選擇和使用商品都要求必須以獲得商品的有關真實情況為條件,否則,就難免在進行消費交易及使用消費品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受到損害。只有在消費者掌握了充分的消費知識的情況下,他們才能正確的使用商品、接受服務、防止損害事件的發生。

    同時消費者要保護自己,必須明確他自己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哪些損害他可以獲得救濟,可以透過什麼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這就要求消費者應當瞭解有關消費者保護方面的法律知識,只有這樣,才能提高消費者的權利意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因此,除了及時地將有關消費知識傳授給消費者外,還必須將有關保護消費者的法律知識傳授給消費者,而這些都需要透過實施消費者教育來實現。正因為如此,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受教育權。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和權利。”

    消費者受教育權作為一種權利,它首先意味著消費者可以透過適當方式獲得有關商業服務消費知識和消費者保護知識的要求是合理的,消費者可以以一定方式來實現這一要求。其次,作為一種權利,它還意味著政府、社會應當努力保證消費者能夠接受這種教育。除督促經營者充分客觀地披露有關商品、服務的資訊外,還必須透過各種措施促進有關知識及時傳播,保障消費者受教育的權利能夠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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