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真實性稽核。稽核憑證的基本要素(基本內容)——憑證的名稱,接受憑證單位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經濟業務的內容、金額,填制單位和填制人員及有關公章和簽名,憑證的附件和憑證的編號等是否真實正確。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作為正確的原始憑證:①未寫接受單位或名稱不符。②數量和金額計算不正確。③有關責任人員沒有簽字或蓋章。④憑證聯次不符。⑤有汙染、抹擦、刀刮和挖補等情況。
2、合規性稽核。稽核經濟業務的發生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制度和法律。有的憑證內容填寫齊全,手續完備,但實際上存在違反財經法紀的現象。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作為合法的會計憑證:①多計或少計收入、支出、費用、成本。②擅自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③不按國家規定的資金渠道和用途使用資金,或挪用資金進行計劃外基本建設。④巧立名目,虛報冒領,違反規定出借公款公物。⑤套取現金,簽發空頭支票。⑥不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比例提取費用。⑦私分公共財物資金。⑧擅自動用公款、公物請客送禮。⑨不經上級批准,購買、自制屬於國家控制購買的商品。
3、合理性稽核。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制度和法律,從經營和管理的具體情況出發,按照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提高經濟效益的原則,稽核是否合理。如用預算節餘購買不需用的物品、對陳舊過時的裝置進行大修理等都屬於不合理的經濟事項。
原始憑證的稽核是一項十分重要、嚴肅的工作,經稽核的原始憑證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一是對於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憑證,應及時據以編制記賬憑證入賬;二是對於真實、合法、合理但內容不夠完整、填寫有錯誤的原始憑證,應退回給有關經辦人員,由其負責將有關憑證補充完整、更正錯誤或重開後,再辦理正式會計手續;三是對於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1、真實性稽核。稽核憑證的基本要素(基本內容)——憑證的名稱,接受憑證單位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經濟業務的內容、金額,填制單位和填制人員及有關公章和簽名,憑證的附件和憑證的編號等是否真實正確。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作為正確的原始憑證:①未寫接受單位或名稱不符。②數量和金額計算不正確。③有關責任人員沒有簽字或蓋章。④憑證聯次不符。⑤有汙染、抹擦、刀刮和挖補等情況。
2、合規性稽核。稽核經濟業務的發生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制度和法律。有的憑證內容填寫齊全,手續完備,但實際上存在違反財經法紀的現象。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作為合法的會計憑證:①多計或少計收入、支出、費用、成本。②擅自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③不按國家規定的資金渠道和用途使用資金,或挪用資金進行計劃外基本建設。④巧立名目,虛報冒領,違反規定出借公款公物。⑤套取現金,簽發空頭支票。⑥不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比例提取費用。⑦私分公共財物資金。⑧擅自動用公款、公物請客送禮。⑨不經上級批准,購買、自制屬於國家控制購買的商品。
3、合理性稽核。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制度和法律,從經營和管理的具體情況出發,按照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提高經濟效益的原則,稽核是否合理。如用預算節餘購買不需用的物品、對陳舊過時的裝置進行大修理等都屬於不合理的經濟事項。
原始憑證的稽核是一項十分重要、嚴肅的工作,經稽核的原始憑證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一是對於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憑證,應及時據以編制記賬憑證入賬;二是對於真實、合法、合理但內容不夠完整、填寫有錯誤的原始憑證,應退回給有關經辦人員,由其負責將有關憑證補充完整、更正錯誤或重開後,再辦理正式會計手續;三是對於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