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壓力管道水壓試驗
9.2.1 水壓試驗前,施工單位應編制的試驗方案,其內容應包括: 1 後背及堵板的設計; 2 進水管路、排氣孔及排水孔的設計; 3 加壓裝置、壓力計的選擇及安裝的設計; 4 排水疏導措施; 5 升壓分級的劃分及觀測制度的規定; 6 試驗管段的穩定措施和安全措施。9.2.2 試驗管段的後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後背應設在原狀土或人工後背上,土質鬆軟時應採取加固措施; 2 後背牆面應平整並與管道軸線垂直。9.2.3 採用鋼管、化學建材管的壓力管道,管道中最後一個焊接介面完畢一個小時以上方可進行水壓試驗。9.2.4 水壓試驗管道內徑大於或等於600mm時,試驗管段端部的第一個介面應採用柔性介面,或採用特製的柔性介面堵板。9.2.5 水壓試驗採用的裝置、儀表規格及其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採用彈簧壓力計時,精度不應低於1.5級,最大量程宜為試驗壓力的1.3~1.5倍,錶殼的公稱直徑不宜小於150mm,使用前經校正並具有符合規定的檢定證書; 2 水泵、壓力計應安裝在試驗段的兩端部與管道軸線相垂直的支管上。9.2.6 開槽施工管道試驗前,附屬裝置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非隱蔽管道的固定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安裝合格; 2 管道附屬裝置已按要求緊固、錨固合格; 3 管件的支墩、錨固設施混凝土強度已達到設計強度; 4 未設定支墩、錨固設施的管件,應採取加固措施並檢查合格。9.2.7 水壓試驗前,管道回填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管道安裝檢查合格後,應按本規範第4.5.1條第1款的規定回填土; 2 管道頂部回填土宜留出介面位置以便檢查滲漏處。9.2.8 水壓試驗前準備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試驗管段所有敞口應封閉,不得有滲漏水現象; 2 試驗管段不得用閘閥做堵板,不得含有消火栓、水錘消除器、安全閥等附件; 3 水壓試驗前應清除管道內的雜物。9.2.9 試驗管段注滿水後,宜在不大於工作壓力條件下充分浸泡後再進行水壓試驗,浸泡時間應符合表9.2.9的規定:表9.2.9 壓力管道水壓試驗前浸泡時間。
9.2 壓力管道水壓試驗
9.2.1 水壓試驗前,施工單位應編制的試驗方案,其內容應包括: 1 後背及堵板的設計; 2 進水管路、排氣孔及排水孔的設計; 3 加壓裝置、壓力計的選擇及安裝的設計; 4 排水疏導措施; 5 升壓分級的劃分及觀測制度的規定; 6 試驗管段的穩定措施和安全措施。9.2.2 試驗管段的後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後背應設在原狀土或人工後背上,土質鬆軟時應採取加固措施; 2 後背牆面應平整並與管道軸線垂直。9.2.3 採用鋼管、化學建材管的壓力管道,管道中最後一個焊接介面完畢一個小時以上方可進行水壓試驗。9.2.4 水壓試驗管道內徑大於或等於600mm時,試驗管段端部的第一個介面應採用柔性介面,或採用特製的柔性介面堵板。9.2.5 水壓試驗採用的裝置、儀表規格及其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採用彈簧壓力計時,精度不應低於1.5級,最大量程宜為試驗壓力的1.3~1.5倍,錶殼的公稱直徑不宜小於150mm,使用前經校正並具有符合規定的檢定證書; 2 水泵、壓力計應安裝在試驗段的兩端部與管道軸線相垂直的支管上。9.2.6 開槽施工管道試驗前,附屬裝置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非隱蔽管道的固定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安裝合格; 2 管道附屬裝置已按要求緊固、錨固合格; 3 管件的支墩、錨固設施混凝土強度已達到設計強度; 4 未設定支墩、錨固設施的管件,應採取加固措施並檢查合格。9.2.7 水壓試驗前,管道回填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管道安裝檢查合格後,應按本規範第4.5.1條第1款的規定回填土; 2 管道頂部回填土宜留出介面位置以便檢查滲漏處。9.2.8 水壓試驗前準備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試驗管段所有敞口應封閉,不得有滲漏水現象; 2 試驗管段不得用閘閥做堵板,不得含有消火栓、水錘消除器、安全閥等附件; 3 水壓試驗前應清除管道內的雜物。9.2.9 試驗管段注滿水後,宜在不大於工作壓力條件下充分浸泡後再進行水壓試驗,浸泡時間應符合表9.2.9的規定:表9.2.9 壓力管道水壓試驗前浸泡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