囯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三條 一般定義
除條文另有解釋外,在本規則中:
1、“船舶”一詞,指用作或者能夠用作水上運輸工具的各類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翼船和水上飛機。
2.“機動船”一詞,指用機器推進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詞,指任何駛帆的船舶,如果裝有推進器而不在使用者。
4.“從事捕魚的船舶”一詞,指使用網具、繩釣、拖網或其他使其操縱效能受到限制的漁具捕魚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繩釣或其他並不使其操縱效能受到限制的漁具捕魚的船舶。
5.“水上飛機”一詞,包括為能在水面操縱而設計的任何航空器。
6.“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詞,指由於某種異常情況,不能按本規則條款的要求進行操縱,因而不能給他船讓路的船舶。
7.“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詞,指由於工作性質,使其按本規則條款的要求進行操縱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給他船讓路的船舶。“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詞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船舶:
(1) 從事敷設、維修、起撈助航標誌、海底電纜或管道的船舶;
(2) 從事疏浚、測量或水下作業的船舶;
(3) 在航中從事補給或轉運人員、食品或貨物的船舶;
(4) 從事發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
(5) 從事清除水雷作業的船舶;
(6) 從事拖帶作業的船舶,而該項拖帶作業使該拖船及其被拖物體駛離其航向的能力嚴重受到限制者。
8.“ 限於吃水的船舶”一詞,指由於吃水與可航行水域的水深和寬度的關係,致使其偏離航向的能力嚴重地受到限制的機動船。
9.“在航”一詞,指船舶不在錨泊、系岸或擱淺。
10.船舶的“長度”和“寬度”是指其總長度和最大寬度。
11.只有當一船能自他船以視覺看到時,才應認為兩船是在互見中。
12.“能見度不良”一詞,指任何由於霧、霾、下雪、暴風雨、沙暴或任何其他類似原因而使能見度受到限制的情況。
13.“地效翼船”一詞係指多式船艇,其主要操作方式是利用表面效應在相當接近水面的高度飛行。
囯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三條 一般定義
除條文另有解釋外,在本規則中:
1、“船舶”一詞,指用作或者能夠用作水上運輸工具的各類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翼船和水上飛機。
2.“機動船”一詞,指用機器推進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詞,指任何駛帆的船舶,如果裝有推進器而不在使用者。
4.“從事捕魚的船舶”一詞,指使用網具、繩釣、拖網或其他使其操縱效能受到限制的漁具捕魚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繩釣或其他並不使其操縱效能受到限制的漁具捕魚的船舶。
5.“水上飛機”一詞,包括為能在水面操縱而設計的任何航空器。
6.“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詞,指由於某種異常情況,不能按本規則條款的要求進行操縱,因而不能給他船讓路的船舶。
7.“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詞,指由於工作性質,使其按本規則條款的要求進行操縱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給他船讓路的船舶。“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詞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船舶:
(1) 從事敷設、維修、起撈助航標誌、海底電纜或管道的船舶;
(2) 從事疏浚、測量或水下作業的船舶;
(3) 在航中從事補給或轉運人員、食品或貨物的船舶;
(4) 從事發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
(5) 從事清除水雷作業的船舶;
(6) 從事拖帶作業的船舶,而該項拖帶作業使該拖船及其被拖物體駛離其航向的能力嚴重受到限制者。
8.“ 限於吃水的船舶”一詞,指由於吃水與可航行水域的水深和寬度的關係,致使其偏離航向的能力嚴重地受到限制的機動船。
9.“在航”一詞,指船舶不在錨泊、系岸或擱淺。
10.船舶的“長度”和“寬度”是指其總長度和最大寬度。
11.只有當一船能自他船以視覺看到時,才應認為兩船是在互見中。
12.“能見度不良”一詞,指任何由於霧、霾、下雪、暴風雨、沙暴或任何其他類似原因而使能見度受到限制的情況。
13.“地效翼船”一詞係指多式船艇,其主要操作方式是利用表面效應在相當接近水面的高度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