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我所知,中國的環保部和安監總局都有新化學品登記制度,環保部是《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
》,安監總局有《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由於對環保涉獵不深,僅談談安監總局的相關要求。
我們看一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籤資訊,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類別、象形圖、警示詞、危險性說明、防範說明等;
(二)物理、化學性質,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外觀與性狀、溶解性、熔點、沸點等物理性質,閃點、爆炸極限、自燃溫度、分解溫度等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業推薦的產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險特性,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其中,儲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對建築條件、庫房條件、安全條件、環境衛生條件、溫度和溼度條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時的操作條件、作業人員防護措施、使用現場危害控制措施等,運輸的安全要求包括對運輸或者輸送方式的要求、危害資訊向有關運輸人員的傳遞手段、裝卸及運輸過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包括危險化學品在生產、使用、儲存、運輸過程中發生火災、爆炸、洩漏、中毒、窒息、灼傷等化學品事故時的應急處理方法,應急諮詢服務電話等。
根據這一條可以看出,需要檢測的專案包括
物理、化學性質
和
危險特性。
物理、化學性質主要包括溶解性、熔點、沸點、飽和蒸汽壓、臨界溫度、臨界壓力、閃點、爆炸極限、自燃溫度、分解溫度、燃燒熱等....
危險特性:根據《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籤制度》(GHS)共分為28大類,其中爆炸性、燃燒性等部分危險性可以根據其理化性質確定,但也有一些需專門檢測如氧化性、PH、放射性,還有一些像毒性、致癌性、致敏性、環境危險性等可能需實驗論證(具體不清楚新產品投用是否需要)
據我所知,中國的環保部和安監總局都有新化學品登記制度,環保部是《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
》,安監總局有《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由於對環保涉獵不深,僅談談安監總局的相關要求。
我們看一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籤資訊,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類別、象形圖、警示詞、危險性說明、防範說明等;
(二)物理、化學性質,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外觀與性狀、溶解性、熔點、沸點等物理性質,閃點、爆炸極限、自燃溫度、分解溫度等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業推薦的產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險特性,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其中,儲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對建築條件、庫房條件、安全條件、環境衛生條件、溫度和溼度條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時的操作條件、作業人員防護措施、使用現場危害控制措施等,運輸的安全要求包括對運輸或者輸送方式的要求、危害資訊向有關運輸人員的傳遞手段、裝卸及運輸過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包括危險化學品在生產、使用、儲存、運輸過程中發生火災、爆炸、洩漏、中毒、窒息、灼傷等化學品事故時的應急處理方法,應急諮詢服務電話等。
根據這一條可以看出,需要檢測的專案包括
物理、化學性質
和
危險特性。
物理、化學性質主要包括溶解性、熔點、沸點、飽和蒸汽壓、臨界溫度、臨界壓力、閃點、爆炸極限、自燃溫度、分解溫度、燃燒熱等....
危險特性:根據《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籤制度》(GHS)共分為28大類,其中爆炸性、燃燒性等部分危險性可以根據其理化性質確定,但也有一些需專門檢測如氧化性、PH、放射性,還有一些像毒性、致癌性、致敏性、環境危險性等可能需實驗論證(具體不清楚新產品投用是否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