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信貸資產風險管理,提高信貸資產質量,根據華人民銀行《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髮[2001]416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信貸資產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6]23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貸款風險分類的補充通知》(銀監發[2006]56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農村信用社各級機構表內各類信貸資產(包括本外幣貸款、進出口貿易融資項下的貸款、貼現、銀行卡透支、信用墊款等)和表外信貸資產(包括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擔保、貸款承諾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貸資產風險五級分類(以下簡稱“五級分類”)是按照風險程度將信貸資產劃分為不同檔次的過程。透過五級分類應達到以下目標:
(一)促進全省農村信用社各級機構樹立審慎經營、風險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貸資產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真實、全面、動態反映信貸資產質量;
(三)及時發現信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四)為充分提取呆賬準備提供依據,增強抗風險能力。
第一條 為加強信貸資產風險管理,提高信貸資產質量,根據華人民銀行《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髮[2001]416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信貸資產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6]23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貸款風險分類的補充通知》(銀監發[2006]56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農村信用社各級機構表內各類信貸資產(包括本外幣貸款、進出口貿易融資項下的貸款、貼現、銀行卡透支、信用墊款等)和表外信貸資產(包括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擔保、貸款承諾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貸資產風險五級分類(以下簡稱“五級分類”)是按照風險程度將信貸資產劃分為不同檔次的過程。透過五級分類應達到以下目標:
(一)促進全省農村信用社各級機構樹立審慎經營、風險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貸資產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真實、全面、動態反映信貸資產質量;
(三)及時發現信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四)為充分提取呆賬準備提供依據,增強抗風險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