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國,挖掘出來的文物確實都歸國家所有。不過需要補充的是,挖掘出來之前,也歸國家所有。所有權和是否事先發現、是否挖掘出來、誰挖掘出來的都沒有任何關係,而是和文物的狀態有關,只要是被埋藏在地下和水下,就是國家所有。這裡的文物不止是瓷片這種可移動文物,古遺址本身也是不可移動文物。
2.關於響應速度的問題。大概可以分解為幾個方面:
首先,對於地下(水下)到底埋藏了多少文物、具體的分佈範圍和價值,這種問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能完全搞清楚。只能根據考古調查、鑽探和以往發掘儘可能多地獲得相關資訊和線索。沒有被發現的地下文物,有些是因地表被建築物佔壓無法開展工作,有些是因為工作不夠(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和錢),有些是因為埋藏較深或認識不足等原因現有手段確實難以發現。所以遇到新發現的地下文物,儘管名義上是國家的,但事實上處於無人管理狀態,政府因無法事先掌握,反應慢可以理解。
其次,雖然法律規定公民有保護文物的義務,私自發掘、藏匿、私分和哄搶出土文物屬於違法行為,但現實中這種約束機制很弱,相當多違法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治。法律規定有的文物可以由個人所有,可從純粹技術上講,在非科學發掘狀態下出土的可移動文物(應屬國家所有),是很難指認為出自某遺址的,也就是說和那種個人可以合法繼承的傳世文物無法區別。既然如此,很多人自然存在強大的動力去非法持有本應屬於國家的出土文物。像新聞中這樣一個多月才被媒體報道的情況,已經算好的了,實際上,很多遺址被這樣破壞直到消失,也完全不被公眾所瞭解,一小撮人短時間內足以私分相當數量的出土文物。
最後,且不論尚未發現的地下文物,即使是大量已發現的、建立了四有檔案的遺址,儲存狀況也極端堪憂,很多已知的文物點在二普和三普之間就不明不白地消失了。因為地下遺存數量眾多、體量巨大,在其地表之上往往存在正常的生產和生活活動(古代遺存多的地方,往往也是現代人口密集區),無法像建立自然保護區那樣靠圈地保護起來,時刻面臨著盜掘的威脅和基建破壞的威脅,保護的工作量極其繁重,從業者和相關經費又極其稀少,很難給政府貢獻政績,相反對文物埋藏點土地用途的限制使得文保工作反而是提高GDP的障礙,所以面對開發商和其他政府強勢部門地位極其低下。如果理解這種狀態,我覺得反應慢甚至無反應確實應該批評,但也很難做得更好了。
1.在中國,挖掘出來的文物確實都歸國家所有。不過需要補充的是,挖掘出來之前,也歸國家所有。所有權和是否事先發現、是否挖掘出來、誰挖掘出來的都沒有任何關係,而是和文物的狀態有關,只要是被埋藏在地下和水下,就是國家所有。這裡的文物不止是瓷片這種可移動文物,古遺址本身也是不可移動文物。
2.關於響應速度的問題。大概可以分解為幾個方面:
首先,對於地下(水下)到底埋藏了多少文物、具體的分佈範圍和價值,這種問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能完全搞清楚。只能根據考古調查、鑽探和以往發掘儘可能多地獲得相關資訊和線索。沒有被發現的地下文物,有些是因地表被建築物佔壓無法開展工作,有些是因為工作不夠(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和錢),有些是因為埋藏較深或認識不足等原因現有手段確實難以發現。所以遇到新發現的地下文物,儘管名義上是國家的,但事實上處於無人管理狀態,政府因無法事先掌握,反應慢可以理解。
其次,雖然法律規定公民有保護文物的義務,私自發掘、藏匿、私分和哄搶出土文物屬於違法行為,但現實中這種約束機制很弱,相當多違法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治。法律規定有的文物可以由個人所有,可從純粹技術上講,在非科學發掘狀態下出土的可移動文物(應屬國家所有),是很難指認為出自某遺址的,也就是說和那種個人可以合法繼承的傳世文物無法區別。既然如此,很多人自然存在強大的動力去非法持有本應屬於國家的出土文物。像新聞中這樣一個多月才被媒體報道的情況,已經算好的了,實際上,很多遺址被這樣破壞直到消失,也完全不被公眾所瞭解,一小撮人短時間內足以私分相當數量的出土文物。
最後,且不論尚未發現的地下文物,即使是大量已發現的、建立了四有檔案的遺址,儲存狀況也極端堪憂,很多已知的文物點在二普和三普之間就不明不白地消失了。因為地下遺存數量眾多、體量巨大,在其地表之上往往存在正常的生產和生活活動(古代遺存多的地方,往往也是現代人口密集區),無法像建立自然保護區那樣靠圈地保護起來,時刻面臨著盜掘的威脅和基建破壞的威脅,保護的工作量極其繁重,從業者和相關經費又極其稀少,很難給政府貢獻政績,相反對文物埋藏點土地用途的限制使得文保工作反而是提高GDP的障礙,所以面對開發商和其他政府強勢部門地位極其低下。如果理解這種狀態,我覺得反應慢甚至無反應確實應該批評,但也很難做得更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