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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格結構

    1.本我

    本我是人格結構中最原始的部分,自人出生便已存在。構成本我的成分是人類的基本需求,如飢、渴、性等,是一種強烈的原始衝動。本我的需求產生時,個體要求立即滿足,而不會顧及現實的限制。故而支配本我的是快樂原則。

    2.自我

    自我位於人格結構的中間層,是個體出生後從本我中分化發展而產生的。由本我而來的各種需求一般不能在現實中立即獲得滿足,就必須順應現實,並學習如何在現實中獲得滿足,因此支配自我的是現實原則。此外,自我介於本我與超我之間,對本我與超我具有緩衝與調節的功能。

    兒童隨著年齡的增長,不斷地擴大與外界的交往,逐漸學會了不能完全憑衝動隨心所欲,而必須要考慮後果考慮現實的作用,這就是自我。自我遵循現實原則,它的功能是去尋找能夠滿足本能需要的現實的方法。故而支配自我的是現實原則。例如,當孩子在練習走路時,他能夠抑制隨便行走的衝動,考慮什麼地方可以避免碰撞,這就是自我的控制作用。弗洛伊德把自我和本我的關係比作騎士和馬的關係,馬提供了運動的力量,而騎士則具有決定方向和指導馬的權利。

    3.超我

    超我是人格結構中的最高部分,是由於個體在生活中接受社會文化道德規範的教養而逐漸形成的。超我有兩個重要部分:一是自我理想,即要求自己行為符合自己理想的標準;二是良心,是規定自己行為免於犯錯的限制。因此,超我是人格結構中的道德部分,支配超我的是道德原則。

    在生活中,可以滿足本我需要的解決辦法並不是都能夠被社會所接受的。當一個飢餓的孩子偷吃了一塊燒餅後,他會受到道德的譴責。而道德就是超我的成分,它告訴孩子該怎樣去做。在道德心的幫助下,孩子們知道了什麼是好、什麼是壞,在做了違背道德的事情後,他們會產生羞愧和負罪感。超我的另一個成分是自我理想,它由積極的雄心、理想所構成,希望個體為之奮鬥。

    超我是從自我中分化出來的部分,它能夠進行自我批判和道德控制,遵循道德原則。超我反映著兒童生活的社會所具有的道德要求和行為準則。在兒童成長的早期,他們的父母往往擔負著規範其行為的責任。隨著兒童的發展,他們的自我中逐漸分化出了超我,並執行父母曾經擔負的責任。可以說,超我是父母權威和職責的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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