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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身邊真實的故事。家裡一個閨女一個兒子都已成家,子女都很孝順,之前和父母也沒什麼矛盾。 矛盾就這樣開始了,兒子婚後要買房,兒媳婦哄著公公建議老人把房子賣了,換個大的,公公不顧妻子女兒的反對把房子賣了370萬給兒子,答應老人兒子一起住,買房後老兩口照顧孫女至幼兒園結束,現在馬上小學,可以請託管了,兒媳婦幾次想把婆婆攆出來,摔光了家裡的碗盤,廚房裡差點把老人推倒,目的就是把讓老人找閨女去,婆婆無奈回閨女家住幾天,但公公認為賣房錢都給兒子了,房產證連個名字都沒有,執意獨守陣地。 老兩口悲嘆,養了個不爭氣的兒子,娶了媳婦忘了娘。 姑娘忍無可忍,決定維權,但老人都在,還不存在爭財產,難道老人一輩子血汗錢就這樣沒了嗎?難道世上就沒有公道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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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看過題主描述,除了同情、警示之外,想不出還有什麼其他詞語。有公道麼?可以有——存在老人把錢要回來的可能。

    給題主一些信心,說說父母追回財產的方式

    從大的方式上,可透過“訴訟”來維護父母權益。細分一下,有兩種具體主張:

    1.撤銷贈與。

    父母把自己的房子賣掉、給兒子買房,並且沒有登記父母名字(簡單理解為登記的是兒子名字)。這種情況下,視同父母對兒子的無償贈與,房子,屬於兒子,不再屬於老人。但是——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兒子對父母有扶養義務(贍養)。如果兒子不贍養父母,可理解為觸發了父母撤銷贈與的條件。這種情況下,父母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行使撤銷權——要求兒子把財產還回來。

    提醒注意一下上述規定的時間:一年之內行使(這個時限的起點,規定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題主可仔細琢磨一下如何利用這個“模糊”的規定)。

    2.作為借款,父母主張“債權”。

    以上是透過撤銷贈與的方式來維護父母權益的途徑。現實中還會存在另一種判決:認定為是父母對子女的借款。

    雖然這筆錢可能沒有借條、甚至沒有任何帶有“借”的性質的說辭,但是現實中確實存在此類判決結果:父母不會把鉅額財產白白給到子女,是因為出於對子女資助的目的。但是,這種資助不會是無償的,而是認定為“借”。

    這種判決,依靠的是“判”、推斷——說白了,靠的是法官。

    不吐不快

    其實題主提到的這種現象,從個人角度,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老人一定要知道,財產只有攥在自己手裡才最安全、最保險。不要受任何人、任何說辭的攛掇、蠱惑。

    否則,如題主這種情況,最後受罪、倒黴的是誰?現實中那麼多“慘案”給出的教訓難道還不夠麼?

    權當借題主這個問題,吐吐槽,給老年人一些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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