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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380420542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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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5925350975156
第一步:申請
符合家庭農場認定條件的農戶向家庭農場經營地的所在村(社群)提出申請,並填寫和附帶以下材料:家庭農場認定申請表(見附件)、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轉相關證明檔案的影印件、家庭農場經營者資格證明和戶口本影印件、家庭農場固定從業人員身份證影印件。
第二步:初審
村(社群)對申報材料和申請農戶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在《申請表》上籤發意見。
第三步:複審
鎮(街道)農村工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復審,提出複審意見,並將材料報送市(縣)、區農村工作部門。
第四步:認定
市(縣)、區農村工作部門根據上報材料進行認定,對認定合格的家庭農場進行登記、建檔,並頒發《家庭農場證書》。
第五步:備案
各市(縣)、區農村工作部門對已經認定的家庭農場,報市級農村工作部門備案。
申請書。
申請人及從業人員身份證及職業狀況證明。
個人合夥的合夥人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的書面協議。
與幫手、學徒簽訂的書面合同。
經營場地使用證明。(自有房提供產權證明,非自有房提供產權單位證明和承租協議)
從事關係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業的學徒、幫手的保險憑證。
國家有專項規定的許可證或有關部門的審批證件。
育齡人員的計劃生育證明。
登記機關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件。
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證件齊全後,登記主管機關查驗有關證明,手續完備的,發給《個體工商戶申請開業登記表》,由申請人如實填寫。手續不完備的,通知申請人補辦。
審批
登記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對其從業人員、字號名稱、場地等主要登記事項進行調查核實,詳細填寫《開業調查報告》,於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登記的決定。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發照
對核准開業的,由縣級工商局分別發給下列執照:(1)經營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核發《營業執照》及副本;(2)經營期限在6個月及6個月以內的,核發《臨時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及副本、《臨時營業執照》必須加蓋縣級工商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