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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南昌離婚律師

    雙方在結婚前共同創造形成的財產屬於共有財產或共同管理的財產,如果結婚後產生了變故則應本著合理、公平原則進行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也可以起訴解決,這只是雙方財產處置上的“財產糾紛”,與分割“婚內共同財產”不是一個法理關係。

  • 2 # 高1436140

    既然是婚前財產,雖然是共同努力賺取的,如果可以明晰,還是要有個說法,以免日後起糾紛,這種事例太多了。俗話說親兄弟明算賬,在當前婚姻法的前提下,還是有一份事前約定為好,這也是為了保護雙方的權益,免得最後為了這份曖昧的資產傷了和氣。也許兩個人都讓著對方,還是看雙方的約定吧!

  • 3 # 肖嚴鵬律師

    婚前共同形成的共同財產,這個在法律上叫“同居關係”財產分割,婚後形成的共同財產這個是按照婚姻法裡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同居關係的共有財產分割,如果雙方有約定協議的按約定份,沒有約定就得依據雙方各自的投入金額的比例分割,如果無法具體明確投入金額,則是平分。

    同居關係的共同財產屬於法律上的“按份共有”。

    以上說的只是理論部分,在訴訟中還得結合證據,來判定是否屬於同居期間形成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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