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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聖伯納說影視

    區別:

    1、概念不同: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訟棍指舊社會唆使別人打官司自己從中取利的人,在英語中指卑鄙的、吹毛求疵的、不講道德的律師。

    2、產生時間長短不同:

    民國元年,才有政府正式批准的律師,到了1949年之後,律師雖沒有取消,但基本上被擱置起來了。中斷已久的律師的歷史,是改革開放後才接上的,滿打滿算,才不過二三十年。

    訟棍或者訟師的歷史卻長得多。

    3、評價不同:

    在古代社會,訟棍所獲評價相當負面。凡是攪入訴訟幫人打官司的非涉案人,統統是訟棍。包攬訟詞,挑唆訴訟,十分可惡。凡是訟棍,一經查實,就得嚴懲。

    現代社會,強調法治,律師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公正、公義。

    4、性質不同:

    律師代表的多是受傷害著的利益,代表著追求公正、公義。

    訟棍代表的則是陰暗、醜惡、貪婪。

    5、發展趨勢不同:

    為人民謀福利律師的隊伍越來越壯大,地位越來越提高,受到人們更多的重視。

    訟棍則必將走向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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