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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但可以被其他證據推翻。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行政登記機關頒發給權利人作為其享有權利的證明,是權利的外在表現形式。但房屋登記作為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登記機關只是根據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審查,是對申請人現有房產權屬狀態的認可和證明,而不是對相對人和第三人之間特定權利和事實的確權和裁決。究其實質,其仍是民事法律行為。而不動產權屬證書作為證明房屋權屬的一種重要證據,仍然需要透過證據優勢原則確定其採信程度。當其他證據的證明力明顯大於不動產權屬證書的證明力時,法院完全可以棄不動產權屬證書,以優勢證據確定房屋的權屬。
不動產產權證明是什麼?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指在不動產登記機構對不動產情況進行審查、登記後,頒發給不動產權利人用於證明其享有不動產權利的證書。不動產權屬證書可以作為某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據,當事人之間發生權屬爭議時,一般情形下可以依據不動產權屬證書來解決紛爭,確認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