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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秩序 (public order)

    也稱“社會秩序”。為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由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規章制度等所確定。主要包括社會管理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場所秩序等。遵守公共秩序是中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之一。

    國際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衝突規範本應適用某一外國法作準據法時,因其適用的結果與法院國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觀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而拒絕或排除適用該外國法的一種保留制度。因此它有時又被稱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制度,在國際私法中又被稱為“安全閥”制度。

    公共秩序,是一個彈性條款。有國內公共秩序與國際公共秩序之分。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應與他國主權行為相牴觸,也不應與外國公法的適用相混淆。目前幾乎所有的統一衝突法公約都規定有公共秩序保留條款。中國《民法通則》中有條款全面規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公共安全是指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的安全。破壞公共安全的行為是指故意或過失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

    社會管理秩序是指國家機關對社會的管理活動及秩序。如:對公共設施的管理,對文物、毒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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