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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你們好,我朋友去年以買房為藉口借了45000元,答應把車子抵押給我,但是當時不懂所以沒辦理抵押登記。現在一直催都不還錢也不把車子交給我。 後來補籤合同的時候借款原因直接用了網路模板上的“因生產或經營需要”,沒寫是因為買房。 我現在是打算起訴他們夫妻雙方,希望能判為夫妻共同債務。 我想問一下像這種情況能否判為夫妻雙方共同債務,或者我要怎麼辦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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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可可629683

    借錢不還,扣他有介質的東西,但往往這種人沒有好扣的東西,要末申請強制執行,(往往這種人也是無賴逃走)所以說錢是不能隨便借好朋友抱括自已家親人也是一個調不能借。如果不還也只能自己到莓,就當一次教訓。現在這種情況普遍存在。合同有什麼用,合同只是為了向你借錢,說實話,這錢真很難要回。

  • 2 # 清言戲語

    你這種情況跟對方寫借條是一樣的,可以據此起訴,並且可以視為他夫妻倆的共同債務。

    協議裡面沒有寫還款期限,也沒有約定借款利息,所以你可以隨時起訴,並提出合理的利息要求。

    至於車輛你沒有實際拿到,這並不影響你的借款的有效性,法院一般對這樣事實清楚的簡單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式。

    但你要提供你已經實際移交給了他錢的依據或者證明,比如轉賬憑證或者銀行轉賬記錄,或者是收條等等。如果你移交錢的時候有別人在旁邊,並且同意給你做證明,或者有當時的錄影錄音什麼的,那就更好了。總之你要提供,錢已經移交的證據,證明你的借款關係已經成立。

    還有一個需要注意的是,要防止對方說車輛已經給你了,這樣的話你就要求對方出具已經實際交給你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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