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 (2)含有使用單位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的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於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裝置); (3)特種裝置產品合格證(含產品資料表、車用氣瓶安裝合格證明); (4)特種裝置監督檢驗證明(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使用前首次檢驗的特種裝置,應當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檢驗報告); (5)機動車行駛證(適用於與機動車固定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機動車登記證書(適用於與機動車固定的車用氣瓶); (6)鍋爐能效證明檔案。鍋爐房內的分汽(水)缸隨鍋爐一同辦理使用登記;鍋爐與用熱裝置之間的連線管道總長小於或者等於1000米時,壓力管道隨鍋爐一同辦理使用登記; 包含壓力容器的撬裝式承壓裝置系統或者機械裝置系統中的壓力管道可以隨其壓力容器一同辦理使用登記。登記時另提交分汽(水)缸、壓力管道元件的產品合格證(含產品資料表),但是不需要單獨領取使用登記證。沒有產品資料表的特種裝置,登記機關可以參照已有特種裝置產品資料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種裝置產品資料表,由使用單位根據產品出廠的相應資料填寫。
(1)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 (2)含有使用單位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的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於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裝置); (3)特種裝置產品合格證(含產品資料表、車用氣瓶安裝合格證明); (4)特種裝置監督檢驗證明(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使用前首次檢驗的特種裝置,應當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檢驗報告); (5)機動車行駛證(適用於與機動車固定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機動車登記證書(適用於與機動車固定的車用氣瓶); (6)鍋爐能效證明檔案。鍋爐房內的分汽(水)缸隨鍋爐一同辦理使用登記;鍋爐與用熱裝置之間的連線管道總長小於或者等於1000米時,壓力管道隨鍋爐一同辦理使用登記; 包含壓力容器的撬裝式承壓裝置系統或者機械裝置系統中的壓力管道可以隨其壓力容器一同辦理使用登記。登記時另提交分汽(水)缸、壓力管道元件的產品合格證(含產品資料表),但是不需要單獨領取使用登記證。沒有產品資料表的特種裝置,登記機關可以參照已有特種裝置產品資料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種裝置產品資料表,由使用單位根據產品出廠的相應資料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