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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靜候盛開的彼岸花

    除了以下條款,都不屬於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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