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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994487464459

    消除影響,是指賠償義務機關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不良後果的一種補救措施。 恢復名譽,是指賠償義務機關因其行為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名譽,所承擔的影響所涉及範圍內將受害人的名譽恢復至未受侵害時的評價的責任方式。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0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3條第(1)、(2)項、第15條第(1)、(2)、(3)項情形之一,並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受到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是非財產性的責任方式。適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補救方式,原則上堅持在什麼範圍內造成侵害,就在什麼範圍內消除不良影響或恢復名譽。 根據中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主要是針對那些僅利用賠償金或其他財產形式予以賠償仍不能足以彌補受害人沉重的心理負擔和精神痛苦的侵權損害。 具體有下列幾項: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造成損害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造成損害的;.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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