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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117478281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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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1174782810060
可以的,但更換顏色之後需要到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變更成功之後才能上路行駛和透過年檢。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 第十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髮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屬於更換髮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五)屬於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車輛管理所辦理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六)項規定的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
可以的,但更換顏色之後需要到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變更成功之後才能上路行駛和透過年檢。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 第十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髮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屬於更換髮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五)屬於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車輛管理所辦理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六)項規定的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