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2445741635423
-
2 # 18663009647
開除軍籍是取消現役軍人身份以及與此相適應的軍人權利和義務的一種行政處分形式。在華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中,開除軍籍是軍紀處分中的最高懲戒方式。開除軍籍是軍人處分中最嚴厲的一種處分方式。
軍人除名是對於戰士的一種處分,直接剔除部隊的意思,沒有退伍費、安家費,退伍證之類福利與證件。
《華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對士兵的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或者降銜(銜級工資檔次);
(六)撤職或者取消士官資格;
(七)除名;
(八)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專案,依次以警告為最低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高處分。
降職不適用於副班長;降銜不適用於列兵和各級士官;降銜級工資檔次不適用於最低銜級工資檔次的各級士官;降職或者降銜(銜級工資檔次)通常只降一職或者一銜(一檔)。
開除軍籍與除名的區別:除名部隊承認其當兵的經歷,開除軍籍則是部隊不承認其當兵的經歷,這可以從《紀律條例》看出來:
《華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一百四十四條 對被除名的義務兵,取消其軍銜,原有職務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將其檔案材料送回原徵集地縣(市、區)人民武裝部。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除名的義務兵,應當及時接收,協助辦理落戶、檔案材料移交等有關手續,並在本縣(市、區)範圍內予以通報。
《華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取消其軍銜和在服役期間獲得的獎勵,原有職務、級別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遣送。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應當在本縣(市、區)範圍內予以通報。
開除軍籍輕的,發回原籍,並且記錄在軍人的檔案,有當地派出所負責監督,如果嚴重的坐牢,剝奪政治權利。
開除軍籍是取消現役軍人身份以及與此相適應的軍人權利和義務的一種行政處分形式。在華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中,開除軍籍是軍紀處分中的最高懲戒方式。開除軍籍是軍人處分中最嚴厲的一種處分方式。
根據華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規定,應予開除軍籍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被判刑的反革命犯罪分子一律開除軍籍;
(2)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分子一般應開除軍籍;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一般不開除軍籍;
(3)對於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確已喪失革命軍人基本條件的,必要時也可開除軍籍。以上需要開除軍籍的人員,戰士須經軍級單位批准,營以下幹部須經大軍區或軍兵種一級單位批准,團職以上幹部須經中央軍委批准。
華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第三十條 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受除名處分的,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將其檔案材料送回原徵集地縣級兵役機關;受開除軍籍處分的,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遣送,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