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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省變更。護士跨省執業,應按跨省變更程式完成變更手續。

    1、出省變更:

    ⑴申請變更。申請人先到原註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註冊事項,填寫《護士變更註冊申請稽核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原註冊主管部門存檔),交原註冊主管部門稽核、出具證明,在註冊軟體上匯出並登出資訊;填寫《護士註冊登出證明》一式三份,由原註冊主管部門及原發證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各存檔一份,原註冊機關稽核,蓋章,在軟體上登出資訊;

    ⑵登出註冊。由原發證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登出《護士執業證書》,驗證後在原護士執業證書(正副本)上加蓋“登出”和“黑龍江省衛生廳變更註冊專用章”,在《護士註冊登出證明》上出具證明;

    ⑶發證並註冊。申請人憑“護士註冊登出證明”到擬執業地發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申請新的《護士執業證書》,到執業地註冊機關申請護士執業註冊。

    2、入省變更:

    ⑴登出註冊。申請人到註冊主管部門和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註冊有關事項,填寫《護士變更註冊申請稽核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原註冊主管部門存檔),交原註冊主管部門稽核、出具證明,在註冊軟體上匯出並登出資訊;由原發證、註冊機關按規定程式進行護士執業證書及註冊的驗證和登出,並開具“護士註冊登出證明”。

    ⑵申請變更。申請人持“護士註冊登出證明”、學歷證明、身份證、接收單位證明等。向擬執業地護士註冊主管部門提出入省變更註冊申請。填寫《護士變更註冊申請稽核表》,稽核合格,在上述表上出具證明;按照“《護士執業證書》填寫說明”編號並列印《護士執業證書》(正副本)。

    ⑶發證並註冊。申請人持上述材料、證明和《護士執業證書》(正副本)到擬執業地發證機關申請發證,之後回註冊機關按照註冊有關條件和程式申請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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