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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會議商標註冊是否具有顯著性,要看其是否與業務內容相一致,使用在哪方面,單純就文字涵義而已,會議兩個字顯然不具有顯著性,如在會議安排上有排他性問題,則其通用性比較強,不具備顯著性,因不予註冊。
但超會議組合在一起,其顯著性區別在哪些業務範圍,值得商榷,又後期被濫用的嫌疑,反而會導致將會議的通用性顯著化,不利於各類企業對會議會展方面的商業拓展事務。假如只是某些產品命名為超會議,則是可以進行商標註冊,但就後期企業商標應用角度而言,顯然因通用性較強的屬性不易作為商標註冊稽核透過。
題述問題,根據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的最新訊息,是有一個商標駁回複審案件引出的,該案件還在待審中。
原告多玩國株式會社申請註冊第23359937號“超會議”商標(簡稱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第41類教育、第43類餐飲等服務上。商評委以缺乏顯著性為由對訴爭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應予駁回。
原告多玩國株式會社不服,訴至知產法院。據多玩方面稱,“超會議”指向的是源於日本的在二次元文化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的“niconico超會議”。
經過查閱資料和問些,我個人觀點:“niconico超會議”商標中的“超會議”指定的商品服務上不具有顯著性。
為什麼呢:申請商標主要涉及35、41、42類別,目前看多玩-以會議組織和經營為主的。超會議。
申請商標僅由漢字“超會議”構成,該三個漢字形狀大小一致,從視覺效果上看也並無其他獨特的設計,因此申請商標的顯著標識部分應為全部形象。“超會議”由“超”和“會議”兩個字片語成。“超”字作為動詞在現代漢語中可以解釋為提拔,超過、勝過,超級,高超。“會議”一詞被定義為是指有組織、有領導、有目的的議事活動。根據通常理解,該定義中的“超會議”應該包含“超”和“會議”等內容。結合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教育,餐飲”等服務,“超會議”可以涵蓋上述服務所具有的超前性的會議或者超級會議等含義,這實際上描述了服務在內容、功能、用途等上的特點,易使相關公眾產生對上述服務自身特點的認知,而不會將其作為指示服務來源的標誌加以識別。因此,申請商標的文字不具有顯著性,屬於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誌。
所以我認為“超會議”在指定的某些產品和服務上不具有顯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