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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社會直觀

    《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這是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即是每天八小時內算正常工作,超過八小時外算加班工作。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企業如果按以上要求支付員工工資是否可以無限制加班呢?答案是不可以。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以上規定明確指出:(1)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2)正常情況下每日加班不超過一小時;(3)特殊情況下每日加班不超過三小時;(4)必須要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如勞動者在加班過程中身體不適或勞動強度過大加班對勞動者身體健會造成影響的,勞動者可拒絕加班;(5)每月加班總量不能超過三十六小時。因此,對加班時間規定有兩個上限,一是日加班不超過三小時,二是月加班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但也有特殊情況加班不受限制,《勞動合》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一般是指搶險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大多都是政府行為。如解放軍在抗洪救災中幾天幾夜戰鬥在第一線,這種情況不受時間限制。

    還有一種情況,季節性加班可以延長,但不超過年加班總量。有些企業有淡季和旺季之分,淡季不用加班,旺季每月加班三十六小時不夠,那麼可以跟工會和員工協商,在保障勞動者健康的情況下,並向當地勞動部門備案,旺季可延長加班時間,但加班總量不得超過年加班時間36✘12=432小時。

    《勞動法》更大程度上以保障勞動者健康為前提,在正常工作之外,用人單位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也就是說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才能安排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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