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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陶陶和恆恆

    1、要求獲得勞動保護的權利

    職工有要求企業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權利。職工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時,應當要求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寫明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以及有效的防護措施;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依法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等。

    2、知情權

    職工有權瞭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危害後果,以及針對危險因素應採取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企業必須向職工如實告知,不得隱瞞和欺騙。

    3、參與安全生產管理權和安全生產監督權

    職工有權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督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企業應重視和尊重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作出答覆。

    4、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權利

    職工享有依法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權利。企業應依法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使職工掌握從事崗位工作所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企業沒有依法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職工有權拒絕上崗作業。

    5、職業衛生保護權

    對於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可能導致職業病作業的職工,有權獲得職業健康檢查並瞭解檢查結果。被診斷為患有職業病的,有依法享受職業病待遇,接受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的權利。

    6、拒絕違章指揮權利

    違章指揮是指企業的有關管理人員違反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規程、規章制度的規定,指揮職工進行作業的行為;明知開始或繼續作業可能會有重大危險,仍然強令職工進行作業的行為。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背了“安全第一”的原則,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有權拒絕。企業不得因職工拒絕違章作業而打擊報復,或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7、停止作業避險權

    職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無法及時排除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企業不得因職工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緊急撤離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但職工在行使這一權利時要慎重,要儘可能地判斷險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8、工傷保險賠償權

    職工因安全生產事故受到損害,職工有權要求賠償。職工有享受工傷和社會保險的權力。

    9、批評、檢舉和控告權

    職工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有權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向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進行檢舉和控告。但是,職工在行使這一權利時,應注意檢舉和控告的情況必須真實,要實事求是。企業不得因職工行使上述權利而對其進行打擊報復,或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 2 # 使用者891539104769

    施工作業人員應當享有的安全生產權利:(一)施工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和建議權;(二)施工安全防護用品的獲得權;(三)批評、檢舉、控告權及拒絕違章指揮權;(四)緊急避險權(五)獲得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賠償的權利(六)請求民事賠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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