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對於民事行為能力認定主要依靠公民的年齡和智力水平:依照公民年齡劃分:
10週歲以下 10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具體的民事行為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監護人)代理;未經其代理人同意的民事行為無效。但通常實際生活中,對於部分明顯簡單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打醬油、買冰淇淋),可以認為該未成年人具有比較清晰的認識,雖然該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該簡單的民事行為(簡單的口頭合同行為)依然認為是有效的;
10週歲以上16週歲以下 10週歲以上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僅能夠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超越其年齡、智力範圍的民事活動,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對於該年齡段的未成年人進行何種行為才是“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則根據一般人的合理推斷認知。如10-16週歲的未成年人購買黃金投資,則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出面進行購買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許可同意;
16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 16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若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否則依然按照10-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標準進行界定。以其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要求該未成年人須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並透過勞動關係取得勞動報酬,同時所取得的勞動報酬能夠基本滿足其生活或在其生活中屬主要部分。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其可以進行所有民事活動,並對其所有的民事行為承擔責任;
18週歲以上 18週歲以上即為成年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法律所許可的所有民事活動,並對於其所有的民事行為承擔責任。
但上述依照年齡劃分民事行為能力必須建立在一個前提,即該公民精神健康、心智健全,智力水平正常。在對於成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成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上,中國《民法通則》雖然僅規定了精神病人,但其司法解釋將精神病人擴大解釋為包括痴呆症病人,並且在實際的生活中,植物人、腦萎縮病人、腦癱患者等心智不健全或智力水平低下或智力水平缺失等病人,也可以視為《民法通則》規定中的“精神病人”,但並不包括普通心理或普通精神類疾病的病人如焦慮症、抑鬱症等。
《民法通則》第十三條規定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而如果某具公民患有上述“精神病”,則其法定代理人需要申請法院進行確認,法院確認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會進行宣告。經過宣告以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其認識範圍以外的民事行為的,該民事行為無效;若法定代理人並未申請法院進行宣告,則對於其某個具體的民事行為,認定其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需要發生糾紛的當事雙方透過法律,提請法院進行認定。
通常情況下對於民事行為能力認定主要依靠公民的年齡和智力水平:依照公民年齡劃分:
10週歲以下 10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具體的民事行為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監護人)代理;未經其代理人同意的民事行為無效。但通常實際生活中,對於部分明顯簡單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打醬油、買冰淇淋),可以認為該未成年人具有比較清晰的認識,雖然該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該簡單的民事行為(簡單的口頭合同行為)依然認為是有效的;
10週歲以上16週歲以下 10週歲以上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僅能夠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超越其年齡、智力範圍的民事活動,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對於該年齡段的未成年人進行何種行為才是“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則根據一般人的合理推斷認知。如10-16週歲的未成年人購買黃金投資,則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出面進行購買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許可同意;
16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 16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若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否則依然按照10-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標準進行界定。以其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要求該未成年人須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並透過勞動關係取得勞動報酬,同時所取得的勞動報酬能夠基本滿足其生活或在其生活中屬主要部分。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其可以進行所有民事活動,並對其所有的民事行為承擔責任;
18週歲以上 18週歲以上即為成年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法律所許可的所有民事活動,並對於其所有的民事行為承擔責任。
但上述依照年齡劃分民事行為能力必須建立在一個前提,即該公民精神健康、心智健全,智力水平正常。在對於成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成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上,中國《民法通則》雖然僅規定了精神病人,但其司法解釋將精神病人擴大解釋為包括痴呆症病人,並且在實際的生活中,植物人、腦萎縮病人、腦癱患者等心智不健全或智力水平低下或智力水平缺失等病人,也可以視為《民法通則》規定中的“精神病人”,但並不包括普通心理或普通精神類疾病的病人如焦慮症、抑鬱症等。
《民法通則》第十三條規定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而如果某具公民患有上述“精神病”,則其法定代理人需要申請法院進行確認,法院確認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會進行宣告。經過宣告以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其認識範圍以外的民事行為的,該民事行為無效;若法定代理人並未申請法院進行宣告,則對於其某個具體的民事行為,認定其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需要發生糾紛的當事雙方透過法律,提請法院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