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里士多德提出的。“三分法”就是把各種各樣的文學體裁依據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劃分為三個大類:敘事類,抒情類,戲劇類.這種分類標準在外國相當流行,從亞里士多德到別林斯基都是採取這種分類法.亞理斯多德(公元前384一前322年)早就明確地指出:文學模仿現實有三種方式,“既可以像荷馬那樣,時而用敘述手法,時而叫人物出場〔或化身為人物〕,也可以始終不變,用自己的口吻來敘述,還可以使摹仿者用動作來摹仿”①.這是“三分法”最早的說明,所謂“像荷馬那樣”指的就是敘事(史詩)類;“用自己的口吻來敘述”指的是抒情類;“使摹仿者用動作來模仿”指的就是戲劇類.亞理斯多德以後,西歐一些著名的文學評論家,都沿用這種分類標準.例如,賀拉斯(公元前65一前8年)雖然沒有專門討論文學體裁的分類,但當他說到“用什麼詩格來寫”時,實質上也是按亞理斯多德的說法分成三大類.②波瓦洛(1636一1711年)就談得更加明確,他在《詩的藝術》中,專章地討論了被他看成是“次要的詩類”的抒情作品的寫作,文專章地討論了所謂“主要的詩體”悲劇、喜劇同史詩作品的寫作③,同樣是採取了“三分法”.到了別林斯基(1811一1848年),“三分法”這種分類標準就得到更詳盡、更充分的說明.別林斯基不但明確地把文學體裁劃分成史詩類、抒情類和戲劇類,而且研究它們的各種具體樣式及其演變,認為“詩只有三類,再多就沒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了”.依據“三分法”,敘事類指的是透過事件的描述來刻劃人物性格,藉以反映現實、表達作者思想感情的作品.在這類作品中,作者的思想觀點滲透在對具體事件的描述中,“一切內在因素深刻地滲入外在因素,以致這兩方面——內在的和外在的——彼此不分,在直接的融和中呈現為一確定的、自成一體的現實——事件.這兒看不見詩人;一個造型明確的世界自己發展著,詩人彷彿只單純他講述那自動完成的一切”①.由於這類作品的作者是從旁敘述的,同時它又可以讓人物作自我展示,不受什麼限制,因此,它對現實生活的反映可以達到很廣闊、很充分的程度.這類作品包括敘事詩、小說、寓言等. 抒情類指的是那些透過作者抒發某種思想感情來反映現實的作品.在這類作品中,作者直抒胸臆地表達了他對現實生活的感受及其愛憎的感情,並透過它去反映現實,感染讀者.“在這兒,詩停留在內在因素、感覺和思索階段的思想中;精神從外在現實退居為其自身,並且把自己內在生活(它把一切外在的東西轉變為自身)之無盡紛繁的色彩賦予了詩.在這兒,詩人的個性是佔主要地位,我們只有透過詩人的個性去感受和理解一切.”②這類作品一般都沒有什麼完整的情節,篇幅往往比較短小.它包括抒情詩和抒情散文等. 戲劇類指的是那些把人物安置在舞臺上,讓人物透過行動來表現性格的作品.在這類作品中,“和在史詩類中一樣,也有由各種主觀和客觀力量所促成的某種現實事件在發展;不過,這種事件不是純外在性的.在這兒,事件不是突然對我們呈現,而是有所準備:它從對我們隱秘的主動力出發,經歷自己一段自由的行程,然後回落於其自身中,——是的,在這兒,我們看到了發自個人意志及性格的事件之起源和發生的過程.從另一方面說,這些性格並不停留在自身裡,而是不斷地外顯,並且要在實際利害中不斷地暴露自己精神的內在一面的內容”①就是說,這類作品既具有敘事類作品的特點——有完整的情節,又具有抒情類作品的因素一一可以透過人物來抒情;但是它既不同於抒情類,也不同於敘事類,亦不是兩者簡單的湊合.它具有自身的特點,正因為這樣,它才可以獨立存在.這類作品,包括悲劇、喜劇、正劇等.
亞里士多德提出的。“三分法”就是把各種各樣的文學體裁依據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劃分為三個大類:敘事類,抒情類,戲劇類.這種分類標準在外國相當流行,從亞里士多德到別林斯基都是採取這種分類法.亞理斯多德(公元前384一前322年)早就明確地指出:文學模仿現實有三種方式,“既可以像荷馬那樣,時而用敘述手法,時而叫人物出場〔或化身為人物〕,也可以始終不變,用自己的口吻來敘述,還可以使摹仿者用動作來摹仿”①.這是“三分法”最早的說明,所謂“像荷馬那樣”指的就是敘事(史詩)類;“用自己的口吻來敘述”指的是抒情類;“使摹仿者用動作來模仿”指的就是戲劇類.亞理斯多德以後,西歐一些著名的文學評論家,都沿用這種分類標準.例如,賀拉斯(公元前65一前8年)雖然沒有專門討論文學體裁的分類,但當他說到“用什麼詩格來寫”時,實質上也是按亞理斯多德的說法分成三大類.②波瓦洛(1636一1711年)就談得更加明確,他在《詩的藝術》中,專章地討論了被他看成是“次要的詩類”的抒情作品的寫作,文專章地討論了所謂“主要的詩體”悲劇、喜劇同史詩作品的寫作③,同樣是採取了“三分法”.到了別林斯基(1811一1848年),“三分法”這種分類標準就得到更詳盡、更充分的說明.別林斯基不但明確地把文學體裁劃分成史詩類、抒情類和戲劇類,而且研究它們的各種具體樣式及其演變,認為“詩只有三類,再多就沒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了”.依據“三分法”,敘事類指的是透過事件的描述來刻劃人物性格,藉以反映現實、表達作者思想感情的作品.在這類作品中,作者的思想觀點滲透在對具體事件的描述中,“一切內在因素深刻地滲入外在因素,以致這兩方面——內在的和外在的——彼此不分,在直接的融和中呈現為一確定的、自成一體的現實——事件.這兒看不見詩人;一個造型明確的世界自己發展著,詩人彷彿只單純他講述那自動完成的一切”①.由於這類作品的作者是從旁敘述的,同時它又可以讓人物作自我展示,不受什麼限制,因此,它對現實生活的反映可以達到很廣闊、很充分的程度.這類作品包括敘事詩、小說、寓言等. 抒情類指的是那些透過作者抒發某種思想感情來反映現實的作品.在這類作品中,作者直抒胸臆地表達了他對現實生活的感受及其愛憎的感情,並透過它去反映現實,感染讀者.“在這兒,詩停留在內在因素、感覺和思索階段的思想中;精神從外在現實退居為其自身,並且把自己內在生活(它把一切外在的東西轉變為自身)之無盡紛繁的色彩賦予了詩.在這兒,詩人的個性是佔主要地位,我們只有透過詩人的個性去感受和理解一切.”②這類作品一般都沒有什麼完整的情節,篇幅往往比較短小.它包括抒情詩和抒情散文等. 戲劇類指的是那些把人物安置在舞臺上,讓人物透過行動來表現性格的作品.在這類作品中,“和在史詩類中一樣,也有由各種主觀和客觀力量所促成的某種現實事件在發展;不過,這種事件不是純外在性的.在這兒,事件不是突然對我們呈現,而是有所準備:它從對我們隱秘的主動力出發,經歷自己一段自由的行程,然後回落於其自身中,——是的,在這兒,我們看到了發自個人意志及性格的事件之起源和發生的過程.從另一方面說,這些性格並不停留在自身裡,而是不斷地外顯,並且要在實際利害中不斷地暴露自己精神的內在一面的內容”①就是說,這類作品既具有敘事類作品的特點——有完整的情節,又具有抒情類作品的因素一一可以透過人物來抒情;但是它既不同於抒情類,也不同於敘事類,亦不是兩者簡單的湊合.它具有自身的特點,正因為這樣,它才可以獨立存在.這類作品,包括悲劇、喜劇、正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