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在這裡是指史前時代結束後的階級社會,是相對於無階級社會的“野蠻”而言的。因此,文明產生的過程,也就是由“野蠻”到“文明”的過程,就是由血緣家族、氏族、軍事民主制過渡到國家的過程。
文明的產生是歷史發展的必然結果。這一結果在世界各地的考古發現中有著充分的、直接或間接的反映,如印章的出現反映了私有觀念的萌芽,墓葬中陪葬物品的多寡反映了貧富的分化,而以妻妾、奴隸和大量牲畜殉葬則反映了男尊女卑的家長制家庭關係和私有制的進一步發展以及階級的產生,規劃完整的城市和建築宏偉的宮殿反映了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國家的出現。
關於文明的起因,傳統觀點認為世界上所有最古老的文明皆起源於大河流域,由於水利灌溉的需要,從而導致了階級社會的產生。尼羅河流域的埃及、兩河流域的蘇美爾和巴比倫、印度河和恆河流域的印度、黃河和長江流域的中國,自19世紀以來一直被世界史學界公認為歷史最為悠久的文明古國,譽之為“四大文明古國”和“文明的搖籃”。關於“文明”的特徵,人類學者認為其包括:城市中心、由制度確立的國家的政治權力、納貢或稅收、文字、社會分為階級或等級、巨大的建築物、各種專門的藝術和科學等等。但並非所有的文明都具備這一切特徵。
文明產生的標誌,是近年來考古學界和古代史學界討論的熱點問題。一般認為不應孤立地把某一標誌當作絕對的標準,而應考慮到各族各地的具體特徵和古物儲存的不完整性,尋求較多幾個有內在聯絡的標誌,只要有其中一二即可作出正確判斷。目前學術界比較推崇荷蘭學者魯克荷恩的判斷方法,其標準是在三個基本條件中只要具備其中兩個,便可稱之為“文明”。
這三個條件是:(1)在一定區域的聚落中已經有好幾個互相聯絡的、人口至少在5000以上的城鎮、集鎮或城市;(2)已有獨立創造的文字體系或借用部分外族文字而形成的自己的文字;(3)已有紀念性的建築遺蹟和進行儀典活動的中心場所。這三個條件都可用實物證,而其內容又反映了豐富的社會發展情況。其中第一條直接與生產規模和經濟水平有關。有人估計,以文明產生時的農業生產條件衡量,要保證一人能脫產從事腦力勞動或過不勞而獲的生活,從社會整體需要看至少必須集中剝削數十人的勞動,當組成國家時,這類脫產人員必然數以千百計,那麼被統治的人口至少在數萬以上,而幾個5000以上人口的市鎮其聯絡的人口總數大約可與之相當,而且有了好幾個這類彼此聯絡的城鎮,不僅說明農工商諸業、私有制已較發展以及它們下面已控制著廣大農村,它們之間還會因有隸屬關係而出現中心或首要城鎮,此即國家中央機構所在之地。
第二條則表明此時已有了較史前時代更為複雜的經濟統計、行政管理、文化活動與資訊交流,因為文字正是為它們服務的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工具,所以有人說有了文字便有了文明。第三條則表明已存在一區一國的集中管理機構和統治階級,例如豪華的宮室反映了國王、貴族、祭司等類人物的活動,高大宏偉的神廟、儀典中心、城防工程以及碉堡、監獄等等則是統治人民的象徵。因此,這三個條件的物證,都能起“一葉知秋”的標誌作用,而三者有其二即可,則是估計到了各地各族發展的特殊性和古物儲存的偶然性。
若以此法衡量,我們便會看到埃及和兩河流域大約在公元前3500年便開始脫離史前時代而進入文明時代,中國、印度和歐洲的克里特則稍晚一點,大約在公元前2500年至前2000年間進入文明時代,拉丁美洲的墨西哥、瑪雅和安第斯山區則更晚一些,約在公元前1000年間進入文明時代。
文明”在這裡是指史前時代結束後的階級社會,是相對於無階級社會的“野蠻”而言的。因此,文明產生的過程,也就是由“野蠻”到“文明”的過程,就是由血緣家族、氏族、軍事民主制過渡到國家的過程。
文明的產生是歷史發展的必然結果。這一結果在世界各地的考古發現中有著充分的、直接或間接的反映,如印章的出現反映了私有觀念的萌芽,墓葬中陪葬物品的多寡反映了貧富的分化,而以妻妾、奴隸和大量牲畜殉葬則反映了男尊女卑的家長制家庭關係和私有制的進一步發展以及階級的產生,規劃完整的城市和建築宏偉的宮殿反映了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國家的出現。
關於文明的起因,傳統觀點認為世界上所有最古老的文明皆起源於大河流域,由於水利灌溉的需要,從而導致了階級社會的產生。尼羅河流域的埃及、兩河流域的蘇美爾和巴比倫、印度河和恆河流域的印度、黃河和長江流域的中國,自19世紀以來一直被世界史學界公認為歷史最為悠久的文明古國,譽之為“四大文明古國”和“文明的搖籃”。關於“文明”的特徵,人類學者認為其包括:城市中心、由制度確立的國家的政治權力、納貢或稅收、文字、社會分為階級或等級、巨大的建築物、各種專門的藝術和科學等等。但並非所有的文明都具備這一切特徵。
文明產生的標誌,是近年來考古學界和古代史學界討論的熱點問題。一般認為不應孤立地把某一標誌當作絕對的標準,而應考慮到各族各地的具體特徵和古物儲存的不完整性,尋求較多幾個有內在聯絡的標誌,只要有其中一二即可作出正確判斷。目前學術界比較推崇荷蘭學者魯克荷恩的判斷方法,其標準是在三個基本條件中只要具備其中兩個,便可稱之為“文明”。
這三個條件是:(1)在一定區域的聚落中已經有好幾個互相聯絡的、人口至少在5000以上的城鎮、集鎮或城市;(2)已有獨立創造的文字體系或借用部分外族文字而形成的自己的文字;(3)已有紀念性的建築遺蹟和進行儀典活動的中心場所。這三個條件都可用實物證,而其內容又反映了豐富的社會發展情況。其中第一條直接與生產規模和經濟水平有關。有人估計,以文明產生時的農業生產條件衡量,要保證一人能脫產從事腦力勞動或過不勞而獲的生活,從社會整體需要看至少必須集中剝削數十人的勞動,當組成國家時,這類脫產人員必然數以千百計,那麼被統治的人口至少在數萬以上,而幾個5000以上人口的市鎮其聯絡的人口總數大約可與之相當,而且有了好幾個這類彼此聯絡的城鎮,不僅說明農工商諸業、私有制已較發展以及它們下面已控制著廣大農村,它們之間還會因有隸屬關係而出現中心或首要城鎮,此即國家中央機構所在之地。
第二條則表明此時已有了較史前時代更為複雜的經濟統計、行政管理、文化活動與資訊交流,因為文字正是為它們服務的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工具,所以有人說有了文字便有了文明。第三條則表明已存在一區一國的集中管理機構和統治階級,例如豪華的宮室反映了國王、貴族、祭司等類人物的活動,高大宏偉的神廟、儀典中心、城防工程以及碉堡、監獄等等則是統治人民的象徵。因此,這三個條件的物證,都能起“一葉知秋”的標誌作用,而三者有其二即可,則是估計到了各地各族發展的特殊性和古物儲存的偶然性。
若以此法衡量,我們便會看到埃及和兩河流域大約在公元前3500年便開始脫離史前時代而進入文明時代,中國、印度和歐洲的克里特則稍晚一點,大約在公元前2500年至前2000年間進入文明時代,拉丁美洲的墨西哥、瑪雅和安第斯山區則更晚一些,約在公元前1000年間進入文明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