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營改增的全面推開,在以稅額抵扣為核心的增值稅徵管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地位凸顯。打擊虛開虛抵涉稅違法行為,查處虛開發票特別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犯罪案件,為營改增保駕護航,是稅務機關的工作重點。在複雜的市場經濟環境中,切實防範涉稅風險,是徵納雙方的迫切需要。“禁止非法代開發票、不得虛開發票”是總的原則。現行《發票管理辦法》,《刑法》及修正案和相關司法解釋等,均將虛開(非法代開)發票、特別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可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行為作為懲處的物件。
一、稅務行政處罰方式:
1. 沒收違法所得。
2. 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罰款的第一檔處罰“可以並處”是選擇性規定,第二檔處罰是強制性規定,對達到標準的必須並處罰款。
二、非法代開發票的,與虛開發票負同樣的法律責任。長期以來有一種誤解,認為非法代開發票只是輕微的違章行為,究其實質來說,代開和虛開都是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修訂後的《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對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對虛開發票的處罰規定來處罰。
三、界定虛開的主要標準是“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這裡的“情況”是指某項經濟業務的全部情形,即使是有貨物交易或勞務發生,只要開票人不是實際銷售(提供)方;或者開票人是實際銷售(提供)方,但是金額不符;或者與實際交易專案不符,都屬與實際經營業務的情況不符,即構成虛開。
在認定虛開發票的行為時,應根據查獲的證據和查證的事實,依具體案情作如下情形的分析:
1.虛開、非法代開發票認定
(1)虛開發票的行為包括:
(2)對於非法代開發票的行為,依照虛開發票進行處罰。
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手段包括:
(2)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行為的認定。“善意”的認定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應注意的是,如有證據表明購貨方在進項稅款得到抵扣或者獲得出口退稅前知道該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應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3)納稅人透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4) “介紹他人虛開”的行為屬於虛開發票行為之一,並不要求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即使是免費為他人幫忙介紹 “業務”,都將作為虛開行為受到嚴厲的處罰。
三、刑事處罰規定:
《刑法》所稱虛開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虛開發票行為構成犯罪的標準為: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如貨物運輸發票等,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涉嫌分別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應予刑事立案追訴。對犯該幾項罪的,處以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並處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虛開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發票以外的其他普通發票,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虛開發票罪,處以拘役或者管制,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所稱“情節嚴重”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立案追訴:
(1)虛開發票100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隨著營改增的全面推開,在以稅額抵扣為核心的增值稅徵管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地位凸顯。打擊虛開虛抵涉稅違法行為,查處虛開發票特別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犯罪案件,為營改增保駕護航,是稅務機關的工作重點。在複雜的市場經濟環境中,切實防範涉稅風險,是徵納雙方的迫切需要。“禁止非法代開發票、不得虛開發票”是總的原則。現行《發票管理辦法》,《刑法》及修正案和相關司法解釋等,均將虛開(非法代開)發票、特別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可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行為作為懲處的物件。
一、稅務行政處罰方式:
1. 沒收違法所得。
2. 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罰款的第一檔處罰“可以並處”是選擇性規定,第二檔處罰是強制性規定,對達到標準的必須並處罰款。
二、非法代開發票的,與虛開發票負同樣的法律責任。長期以來有一種誤解,認為非法代開發票只是輕微的違章行為,究其實質來說,代開和虛開都是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修訂後的《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對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對虛開發票的處罰規定來處罰。
三、界定虛開的主要標準是“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這裡的“情況”是指某項經濟業務的全部情形,即使是有貨物交易或勞務發生,只要開票人不是實際銷售(提供)方;或者開票人是實際銷售(提供)方,但是金額不符;或者與實際交易專案不符,都屬與實際經營業務的情況不符,即構成虛開。
在認定虛開發票的行為時,應根據查獲的證據和查證的事實,依具體案情作如下情形的分析:
1.虛開、非法代開發票認定
(1)虛開發票的行為包括:
(2)對於非法代開發票的行為,依照虛開發票進行處罰。
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手段包括:
(2)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行為的認定。“善意”的認定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應注意的是,如有證據表明購貨方在進項稅款得到抵扣或者獲得出口退稅前知道該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應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3)納稅人透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4) “介紹他人虛開”的行為屬於虛開發票行為之一,並不要求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即使是免費為他人幫忙介紹 “業務”,都將作為虛開行為受到嚴厲的處罰。
三、刑事處罰規定:
《刑法》所稱虛開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虛開發票行為構成犯罪的標準為: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如貨物運輸發票等,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涉嫌分別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應予刑事立案追訴。對犯該幾項罪的,處以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並處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虛開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發票以外的其他普通發票,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虛開發票罪,處以拘役或者管制,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所稱“情節嚴重”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立案追訴:
(1)虛開發票100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