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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良知是最大的法律

    中國《商標法》明確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等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對於網紅,自己的名字或者是暱稱,已經使用了數十年,起碼也是在有關公司之前使用,那些別有用心者就不能“後發制人”,肆意侵犯他人的在先使用權。況且,商業使用不屬於自己的網紅名字,也容易使公眾產生誤解,這樣帶有欺騙性的標誌,也不應作為商標。

    如果較真碰硬,這些公司的惡意搶注行為難以得到法律支援。從職能部門來說,既然法律規定“白紙黑字”,就得依法執法,肩負起管理監督的職責。

  • 2 # 小半

    近日,B站網紅大胃王敬漢卿被告知其本名“敬漢卿”已被一公司註冊為商標,他無法再使用此名字作為平臺賬號名稱。

    據工商註冊資訊,商標權人“鏡湖區知橋電子產品銷售部”,是一家成立不到兩年的個體工商戶。

    遇到這種情況,一般大家都會選擇破財消災。

    因為在起訴維權的過程中,你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以及財力物力去對抗。特別網紅是一個新產業,大家對這種商標的意識還不夠健全。導致這種名字商標被惡意搶注的情況。

    不過敬漢卿表示要堅決維護自己的權利。

    雖然敬漢卿的名字商標被惡意搶注。但這個是他的真實名字,並不是藝名。所以,他擁有有姓名權。《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敬漢卿在本次維權中還是有著很大優勢的。

    雖然贏面很大,但維權的道路總是比較漫長的。想要奪回屬於自己的名字,敬漢卿需要做以下準備:

    首先,他需要準備身份證明材料:一般是身份證或者戶口本。

    其次,他需要證明自己的知名程度:如有多少粉絲以及粉絲評論、點讚的截圖等、相關的知名作品集以及相關排行榜情況、所獲得的相關榮譽證書、所籤的廣告合同、上電視的相關素材、至今使用的司法保護記錄(包括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在侵權打假過程中受到的行政保護記錄書;國家工商局、技術監督局對侵權者的各種處罰決定書、調解書等)

    據敬漢卿介紹,他最早於 2014 年上傳了第一支影片。 2016 年其全網粉絲數達到 100 萬。 2017 年,其粉絲數達到 300 萬以上。 2018 年,粉絲數達 900 萬以上。遠高於商標權人的名氣。

    敬漢卿表示這件事情他已經在著手維權中,希望網友不要去人肉那家公司,不要透過違法的方式來對抗違法。同時,他也希望UP主們可以重視起來,及時去搜索看看自己的名字商標有沒有被搶注。畢竟商標有 3 個月的公示期,是可以駁回的。

    如果遇到相似的情況,建議還是要找個專業的智慧財產權類法務人員介入處理,取證維權。

  • 3 # 中和智慧財產權代理

    既然很多人註冊商標也不拿去用,把很多正經的經營者(包括b站up主)養肥了再宰,那為什麼還要堅持商標註冊制度呢?如果不要求商標註冊,自然不存在搶注了嘛。各人用各人的商標蠻好,透過長時間使用,讓人產生了印象自然就成了商標。實際上世界範圍內也有國家奉行商標使用取得制度而非商標註冊取得制度,但是這樣最為致命的弱點是商標權人無法及時取得商標專用權。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如果不存在商標註冊制度,那麼敬漢卿肯定不用面臨惡意搶注問題,但是他無疑會面臨各種各樣的up主為了蹭熱度而註冊相同或相似的名字在各個平臺上發類似的原創影片問題,那面臨的訴訟壓力肯定會更大。

    那麼如何應對這些囤積者、搶注者的侵害呢?非得逼著我沒做up主先去搞商標註冊嗎?實際上反制手段是普遍存在的。學法學的小夥伴可能會了解,今年商標法剛剛修改。其主要目的就在於應對商標搶注行為,明確在條文中新增了惡意搶注,可以說這次事件的始作俑者自己把自己推到了風口浪尖上,很可能成為商標法修改之後的第一批反面典型。事實上,中國商標法中一直有對於商標連續不使用的應對,具體來說是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任何人都可以申請撤銷。這就阻止了很多待價而沽,養肥了再宰這樣的問題。但是如果未滿三年怎麼辦?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提供必要的保護,搶注行為被認為破壞的是正常的競爭秩序,自然可以透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來制止。當然證據層面採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就要考慮b站賬號註冊時間、影響力證明(敬漢卿好像在影片裡吐槽了這個,但這一點是法條規定的。其實換個角度考慮,其實你已經把名字當成一個專有的品牌來對待了,這證明你的名字甚至可以拿出去換錢,有什麼不滿足的?)、使用記錄等等。最好拿著這些材料去公證處做個公證,那麼打贏官司就有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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