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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熊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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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股權觀察室
那麼在酒店摔倒酒店有沒有責任呢?
首先,主要責任肯定在摔倒人自身。
問題中,劉女士作為成年人,對自身的安全就要盡到注意的責任。在劉女士住進酒店一刻,她的房間就屬於私人領域,酒店在沒有特殊情況下,沒有徵得同意,不可能進入房間管理。而劉女士自身的行為,也不受到酒店的控制。
因此,劉女士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酒店有責任嗎?答案是,看情況。
酒店作為經營者,需要合理保障顧客的安全。
酒店此時需要證明的,就是房間的設施裝置達到國家、行業的安全標準。
同時,證明自己在服務和安全保障上做到了作為經營者的義務,那麼就不存在過錯,不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一旦酒店對上述義務不能證明,酒店需要擔負部分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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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河小何
我覺得酒店沒有責任,最多就是送這位劉女士到醫院,這己經算是仁至義盡了。
事件回顧
1.酒店人員把劉女士安排進了房間,而且該有的服務都服務好了。
2.晚上劉女士口喝就自己燒了壺水,卻想不到的是,在要喝水的時候一滑,滑倒了。而且不幸的是滾燙的熱水全倒在腳了。
3.酒店工作人員及時將其送到了醫院,並且得到了很好的治療。
4.事後劉女士要求酒店賠償。
酒店心中苦啊,酒店覺得沒有自己的事啊,都是客人自己不小心才燙傷的,而且酒店自己也很及時的採取了行動的。那麼酒店到底要賠償嗎?
實際上在社會中,顧客在酒店意外出事的這類事件還是事有發生的。那麼這類事件發生時,顧客有沒有權利去請求賠償;賠償的比率是多少;酒店該負多少責任。那麼我來談談我的看法。
酒店賠償的前提是酒店有過錯。即顧客為什麼會受傷:
1.如果是因為酒店的設施問題,那麼酒店有責任要承擔賠償。因為酒店是提供服務的,所以應該在經營範圍內保證顧客的相對安全。比如相關電器要安全,相關地面不能溼滑,相關的食物要新鮮等
2.如果是客人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原則上是顧客自己負責,如果酒店人好,可能會帶點水果什麼的去醫院看望下,畢竟做生意總是希望以和為貴,生意興榮。
3.如果雙方都有過錯,那麼這就得具體考慮事件的具體情況,比例來劃分,具體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起訴法院。
聽到我上面的分析,你們應該也知道了吧,劉女士是沒有權利去要求酒店賠償的。但是我覺得酒店實際上也可以在原則內相應的採取一些善意的行為。比如去醫院探望,比如適當減免劉女士住宿費用,這樣也許能皆大歡喜。
不知道我的回答,有幫忙到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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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酒店管理鄭叫獸
酒店是有一定的責任的。
因為酒店是經營性場所,收了客人的錢,就得有保障客安全的義務。而且在這樣的案子中,酒店方很難舉證本方已盡到了提醒、預防。
如果這事到了法庭,公司與個人之間要選擇的話,法官一般會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而判公司賠償。賠償的比例要看酒店的態度,如有沒有及時的送醫,後期的安撫跟進等。
在美國,曾經試過消費者自己倒出來的水在大堂,自己踩在上面摔倒了,也被法官判賠了一筆鉅款,說是酒店方沒能及時的清理乾淨。
事情是這樣的:劉女士入住一個星級酒店,晚上用熱水壺燒了一壺水,喝水時不小心滑倒,滾燙的熱水倒在了腳上,劉女士馬上給酒店工作人員打電話讓其送醫院,從醫院包紮一下後,劉女士就讓酒店賠償!
小夥伴們,你們說這事是酒店的責任嗎?
回覆列表
同情劉女士的遭遇,從描述來看,確實劉女士應當負主要責任,酒店負次要責任。
因為在這個過程中,酒店並沒有因為地面太滑,或者未打掃乾淨等問題,而是劉女士不小心,所以個人才作此判斷。
類似的新聞,時有發生:
1、07年的時候,羅女士在一家招待所培訓,培訓期間如廁時,因為受訓的都是女護士,所以女廁爆滿,她就進了男廁所方便,沒想到在男廁所摔倒,鑑定為十級傷殘。
羅女士認為招待所應該負責,於是把招待所告上法庭,一審判決:女子如男廁,沒有被允許,拒絕賠償,羅女士上訴後,二審判決,法律上沒有禁止女子進男廁一說,羅女士獲賠近3萬元。
2、範女士在酒店電梯門口踩到液體滑到,酒店經理趕緊送其就醫,期間酒店共墊付醫藥費9萬多元,範女士住院3個多月,其丈夫在此期間住在酒店產生了23000多元的費用,範女士出院之後,要求酒店賠償19萬元,一直無果,兩口子卻在酒店大堂打起了地鋪!
題主所說的事件,包括以上兩件事,有時候就是這樣,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來規範,也不可能規範。
例如美國的一種摺疊嬰兒車上,很顯眼位置印著:摺疊前請務必確保嬰兒不在車內!
這是什麼話?還有父母在摺疊嬰兒車的時候,孩子不抱出來嗎?事實就是這樣,嬰兒車在這起事件中敗訴,所以後繼產品都加印了這句話。
最後一句話說白了,遇到這種事情,多站在人道主義的立場上想想,實在不行,對簿公堂等待專業的抉擇吧,不過也不要忘記,法律的武器,成本也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