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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純鈞LHGR

    《刑法》第384條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所以說,在這個罪名裡,“退還”還是很重要的。

    20萬,這個數額先解釋一下,各地的標準不一樣。這個數額標準,是根據各地的經濟情況決定的,並且都上報備案。

    20萬元,一般只屬於“數額較大”,通常若是沒什麼其他情況,也不屬於“情節嚴重”,因此在判處上,基本就是384所說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出獄後,依然需要還款。

    還款是一定要還的,是否退還,只涉及到判決是否能夠從輕。在判刑之前就退還,可能爭取到從輕,僅此而已。

    而根據《最高法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5條,挪用公款的罪犯只是承擔了其“挪用公款”的刑事責任,並未免除其應負的民事責任。

    退還公款,這就屬於民事責任,罪犯還沒有負民事責任,當然要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所以,罪犯服刑期滿以後,依然要承擔歸還被挪用公款的民事責任,具有還款義務。

  • 2 # 法海拾貝

    大概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出獄後當然需要還款了。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了解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的三種情形

    挪用公款罪規定於刑法第384條之中,它與貪汙罪是非常類似的。犯罪的主體都是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犯罪的物件都是屬於國家、集體的財物。

    但是挪用公款與貪汙罪最大的不同就是:挪用的目的並不是佔為己有,而是為了暫時用一下,主觀上還是想還的,而貪汙的目的是非法佔有,也就是揣在自己兜裡不想返還。

    《刑法》第384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挪用公款罪有三種情形:

    情形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形二,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情形三,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數額及題主所問的刑期估算

    現在挪用公款的犯罪數額是根據2016年貪汙賄賂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的。

    題主並沒有明確挪用公款20萬元的目的,是否進行非法活動。也沒有明確是否挪用的是救災搶險等特定的款項。

    那麼,我們就以最普通的、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情形簡單估算一下。

    如果題主存在其他情況的話,可以照這個方法進行估算。

    1.應當在第1檔的量刑幅度,也就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予以量刑。

    雖然所有公款並沒有退還,那麼也不存在構成情節嚴重的情形,因為畢竟數額相對比較小。

    而且即便是用於非法活動,也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2.大概估算

    也就是5萬元構成犯罪,100萬元是有期徒刑5年的線(屬於挪用公款而不退還的情形)。

    簡單計算一下100萬元等於5年,那麼20萬元等於一年。

    按此估算,大概刑期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當然還得考慮一下具體的犯罪情節,但是大致不會有太大的波動。

    三、無錢退贓,出獄後是否可以不償還?

    當然不可以了,根據刑法第64條的規定造成的,現在的損失法院會判決依法追繳、責令退賠的。也就是說在有生之年,只要有任何財產可供執行,都會進行強制執行,退賠國家損失的。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因此建議還是湊一下錢,把這個窟窿堵上,爭取判處緩刑乃至免刑。這樣才是最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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