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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純鈞LH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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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海拾貝
大概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出獄後當然需要還款了。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了解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的三種情形挪用公款罪規定於刑法第384條之中,它與貪汙罪是非常類似的。犯罪的主體都是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犯罪的物件都是屬於國家、集體的財物。
但是挪用公款與貪汙罪最大的不同就是:挪用的目的並不是佔為己有,而是為了暫時用一下,主觀上還是想還的,而貪汙的目的是非法佔有,也就是揣在自己兜裡不想返還。
《刑法》第384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挪用公款罪有三種情形:
情形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形二,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情形三,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數額及題主所問的刑期估算現在挪用公款的犯罪數額是根據2016年貪汙賄賂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的。
題主並沒有明確挪用公款20萬元的目的,是否進行非法活動。也沒有明確是否挪用的是救災搶險等特定的款項。
那麼,我們就以最普通的、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情形簡單估算一下。
如果題主存在其他情況的話,可以照這個方法進行估算。
1.應當在第1檔的量刑幅度,也就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予以量刑。
雖然所有公款並沒有退還,那麼也不存在構成情節嚴重的情形,因為畢竟數額相對比較小。
而且即便是用於非法活動,也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2.大概估算
也就是5萬元構成犯罪,100萬元是有期徒刑5年的線(屬於挪用公款而不退還的情形)。
簡單計算一下100萬元等於5年,那麼20萬元等於一年。
按此估算,大概刑期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當然還得考慮一下具體的犯罪情節,但是大致不會有太大的波動。
三、無錢退贓,出獄後是否可以不償還?當然不可以了,根據刑法第64條的規定造成的,現在的損失法院會判決依法追繳、責令退賠的。也就是說在有生之年,只要有任何財產可供執行,都會進行強制執行,退賠國家損失的。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因此建議還是湊一下錢,把這個窟窿堵上,爭取判處緩刑乃至免刑。這樣才是最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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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4條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所以說,在這個罪名裡,“退還”還是很重要的。
20萬,這個數額先解釋一下,各地的標準不一樣。這個數額標準,是根據各地的經濟情況決定的,並且都上報備案。
20萬元,一般只屬於“數額較大”,通常若是沒什麼其他情況,也不屬於“情節嚴重”,因此在判處上,基本就是384所說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出獄後,依然需要還款。還款是一定要還的,是否退還,只涉及到判決是否能夠從輕。在判刑之前就退還,可能爭取到從輕,僅此而已。
而根據《最高法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5條,挪用公款的罪犯只是承擔了其“挪用公款”的刑事責任,並未免除其應負的民事責任。
退還公款,這就屬於民事責任,罪犯還沒有負民事責任,當然要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所以,罪犯服刑期滿以後,依然要承擔歸還被挪用公款的民事責任,具有還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