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開關電氣裝置的執行、維護和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效能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效能受到破壞的電氣裝置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嚴禁繼續使用。
井下電氣裝置正常執行和故障狀態下都有可能出現電火花、電弧、熱表面和灼熱顆粒等,它們都具有一定的能量,可能成為點燃礦井瓦斯、煤塵的點火源和熱源。因此煤礦井下使用的電氣裝置必須是防爆型的,以防止瓦斯、煤塵爆炸事故的發生。如果電氣裝置失爆,裝置內部發生爆炸的火焰會傳到殼外,並且與井下可燃,可爆性混合氣體直接接觸,會引起礦井火災及瓦斯或煤塵爆炸造成重大惡性事故。
煤礦井下使用的各種型別的隔爆電氣(含防爆小型電器)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3836—2000”,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裝置的有關規定,凡是不符合以下規定的一律判為失爆:
1.礦用電氣裝置的隔爆外殼失去了耐爆性或隔爆性 。
2.防爆電氣裝置(含小型防爆電氣)的外殼應無嚴重變形和鏽蝕、裂紋、孔及砂眼等缺陷;凹凸超過了規定5毫米及有開焊的;外殼厚度低於原設計85%以下的;未取得防爆裝置檢查合格證的單位,對外殼進行切割、焊補者;使用未經防爆部門指定檢驗單位發證的工廠所生產的防爆零部件者:(指易失爆關鍵件), 外殼大修後無承修單位出產銘牌者,隔爆外殼內不經批准隨便增加元件或部件,使外殼燒穿而失爆;3.防爆面:
(1)防爆結合面的緊固螺栓:同一部位、同一規格且完整齊全。使用的彈簧墊圈與螺栓相同規格,緊固程度以壓平為合格,若發現質量不好、彈簧墊圈斷裂或失去彈性,同一防爆面使用的螺栓規格不一致即判為失爆。
(2)靜止式轉蓋、插蓋式防爆面的光潔度不高於0.3um,操作杆或轉軸的粗糙度高於3.2um否則失爆,軸的隔爆面低於1.6um為失爆。
(3)靜止式部分的隔爆結合面和操作杆與孔的隔爆結合面,zui大間隙或直徑差,隔爆結合面zui小有效長度及隔爆結合面邊緣至螺孔邊緣的zui小有效長度達不到規定的為失爆;防爆面缺防鏽油的、防爆面有雜物的均判為失爆。
(4)平面上口和圓筒型防爆結合面禁止有漆,若發現有鏽跡,用棉紗擦後仍有斑者為失爆。
4.用螺栓固定的隔爆面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失爆:
(1)缺螺栓或彈簧墊圈(或備帽)者;
(2)彈簧墊圈未壓平或螺栓鬆動者;
(3)螺栓或螺孔滑扣沒有采取規定措施者;。
(4)螺栓或螺孔生鏽者;
(5)螺紋連線長度小於螺栓直徑的(鑄鐵、銅、鋁件不小於螺栓直徑的1.5倍)。
5.螺紋隔爆結構,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螺紋精度低於3級,螺距須不小於0.7mm。
(2)螺紋的zui少齒合扣數,zui小擰入深度須符合下表規定。
外殼淨容積(L)擰入深度(mm)zui小齒合扣數I、IIA、IIB、IIICV≤0.15.06試驗安全扣數的2 倍,但不少於5扣。0.12.012.56(3)螺紋結構須有防止自行鬆脫的措施.
6.對於操縱桿的杆孔隔爆結合面,當杆徑d不大於6mm時,接合面長度不小於6mm., 杆徑d不大於25mm時,長度L須不小於杆徑d, 杆徑大於25mm時,長度L須不小於25mm.隔爆結合面的粗糙度須不大於6.3um,操縱桿的粗糙度須不大於3.um。
7.對隔爆電器裝置外殼的緊固規定。為保證隔爆面之間連線緊固良好,其連線零部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螺栓和螺母不允許用塑膠和輕合金材料製造。
(2)螺栓和不透螺孔緊固後,還須留有大於2倍防松墊圈厚度的螺紋餘量。
(3)隔爆外殼上的不透螺孔周圍及底部的厚度須不小於螺栓直徑的1/3,zui少為3mm。
(4)緊固螺釘時,若使用彈簧墊圈防松,在擰緊螺釘時只須將彈簧墊圈壓平即可,不宜壓得太緊,否則螺釘預應力太大,若受到爆炸力作用就易發生斷裂。
(5)外殼和殼體在接合處的尺寸應一樣大,或殼體外邊緣尺寸略大於蓋子外邊緣尺寸,以避免對緊固螺栓的剪下力。
(6)工藝透孔或結構上必須穿透外殼的螺孔,其配合應採用圓筒隔爆結構或螺紋隔爆結構。
(7)塑膠外殼上不允許直接攻螺孔。
8.隔爆面上在規定長度(L)及螺孔邊至隔爆面邊緣的zui短有效長度(L1)範圍內如發現以下缺陷不算失爆:
(1)區域性出現直徑不大於1mm,深度不大於2mm的沙眼,在40、25、15mm的有效長度(L或L1)的隔爆結合面上,每平方釐米不超過5個,在10mm寬的隔爆面上不超過2個。
(2)偶然產生的機械傷痕,其寬度與深度不大於0.5mm,其長度應保證剩餘無傷隔爆接合面有效長度L不少於規定長度的2/3,但傷痕兩側高於無傷痕表面的凸起部分必須磨平。
9.隔爆裝置的電纜引入裝置,即進線完整、齊全、緊固、密封良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失爆:
(1)密封圈內徑大於引入電纜外徑超過1mm毫米。
(2)進線嘴內徑Do與密封圈外徑D的差值超過表3—3的規定者。
防爆開關電氣裝置的執行、維護和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效能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效能受到破壞的電氣裝置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嚴禁繼續使用。
井下電氣裝置正常執行和故障狀態下都有可能出現電火花、電弧、熱表面和灼熱顆粒等,它們都具有一定的能量,可能成為點燃礦井瓦斯、煤塵的點火源和熱源。因此煤礦井下使用的電氣裝置必須是防爆型的,以防止瓦斯、煤塵爆炸事故的發生。如果電氣裝置失爆,裝置內部發生爆炸的火焰會傳到殼外,並且與井下可燃,可爆性混合氣體直接接觸,會引起礦井火災及瓦斯或煤塵爆炸造成重大惡性事故。
煤礦井下使用的各種型別的隔爆電氣(含防爆小型電器)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3836—2000”,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裝置的有關規定,凡是不符合以下規定的一律判為失爆:
1.礦用電氣裝置的隔爆外殼失去了耐爆性或隔爆性 。
2.防爆電氣裝置(含小型防爆電氣)的外殼應無嚴重變形和鏽蝕、裂紋、孔及砂眼等缺陷;凹凸超過了規定5毫米及有開焊的;外殼厚度低於原設計85%以下的;未取得防爆裝置檢查合格證的單位,對外殼進行切割、焊補者;使用未經防爆部門指定檢驗單位發證的工廠所生產的防爆零部件者:(指易失爆關鍵件), 外殼大修後無承修單位出產銘牌者,隔爆外殼內不經批准隨便增加元件或部件,使外殼燒穿而失爆;3.防爆面:
(1)防爆結合面的緊固螺栓:同一部位、同一規格且完整齊全。使用的彈簧墊圈與螺栓相同規格,緊固程度以壓平為合格,若發現質量不好、彈簧墊圈斷裂或失去彈性,同一防爆面使用的螺栓規格不一致即判為失爆。
(2)靜止式轉蓋、插蓋式防爆面的光潔度不高於0.3um,操作杆或轉軸的粗糙度高於3.2um否則失爆,軸的隔爆面低於1.6um為失爆。
(3)靜止式部分的隔爆結合面和操作杆與孔的隔爆結合面,zui大間隙或直徑差,隔爆結合面zui小有效長度及隔爆結合面邊緣至螺孔邊緣的zui小有效長度達不到規定的為失爆;防爆面缺防鏽油的、防爆面有雜物的均判為失爆。
(4)平面上口和圓筒型防爆結合面禁止有漆,若發現有鏽跡,用棉紗擦後仍有斑者為失爆。
4.用螺栓固定的隔爆面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失爆:
(1)缺螺栓或彈簧墊圈(或備帽)者;
(2)彈簧墊圈未壓平或螺栓鬆動者;
(3)螺栓或螺孔滑扣沒有采取規定措施者;。
(4)螺栓或螺孔生鏽者;
(5)螺紋連線長度小於螺栓直徑的(鑄鐵、銅、鋁件不小於螺栓直徑的1.5倍)。
5.螺紋隔爆結構,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螺紋精度低於3級,螺距須不小於0.7mm。
(2)螺紋的zui少齒合扣數,zui小擰入深度須符合下表規定。
外殼淨容積(L)擰入深度(mm)zui小齒合扣數I、IIA、IIB、IIICV≤0.15.06試驗安全扣數的2 倍,但不少於5扣。0.12.012.56(3)螺紋結構須有防止自行鬆脫的措施.
6.對於操縱桿的杆孔隔爆結合面,當杆徑d不大於6mm時,接合面長度不小於6mm., 杆徑d不大於25mm時,長度L須不小於杆徑d, 杆徑大於25mm時,長度L須不小於25mm.隔爆結合面的粗糙度須不大於6.3um,操縱桿的粗糙度須不大於3.um。
7.對隔爆電器裝置外殼的緊固規定。為保證隔爆面之間連線緊固良好,其連線零部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螺栓和螺母不允許用塑膠和輕合金材料製造。
(2)螺栓和不透螺孔緊固後,還須留有大於2倍防松墊圈厚度的螺紋餘量。
(3)隔爆外殼上的不透螺孔周圍及底部的厚度須不小於螺栓直徑的1/3,zui少為3mm。
(4)緊固螺釘時,若使用彈簧墊圈防松,在擰緊螺釘時只須將彈簧墊圈壓平即可,不宜壓得太緊,否則螺釘預應力太大,若受到爆炸力作用就易發生斷裂。
(5)外殼和殼體在接合處的尺寸應一樣大,或殼體外邊緣尺寸略大於蓋子外邊緣尺寸,以避免對緊固螺栓的剪下力。
(6)工藝透孔或結構上必須穿透外殼的螺孔,其配合應採用圓筒隔爆結構或螺紋隔爆結構。
(7)塑膠外殼上不允許直接攻螺孔。
8.隔爆面上在規定長度(L)及螺孔邊至隔爆面邊緣的zui短有效長度(L1)範圍內如發現以下缺陷不算失爆:
(1)區域性出現直徑不大於1mm,深度不大於2mm的沙眼,在40、25、15mm的有效長度(L或L1)的隔爆結合面上,每平方釐米不超過5個,在10mm寬的隔爆面上不超過2個。
(2)偶然產生的機械傷痕,其寬度與深度不大於0.5mm,其長度應保證剩餘無傷隔爆接合面有效長度L不少於規定長度的2/3,但傷痕兩側高於無傷痕表面的凸起部分必須磨平。
9.隔爆裝置的電纜引入裝置,即進線完整、齊全、緊固、密封良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失爆:
(1)密封圈內徑大於引入電纜外徑超過1mm毫米。
(2)進線嘴內徑Do與密封圈外徑D的差值超過表3—3的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