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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993440720598

    1、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輕微犯罪(判三年以下)且社會危害性不高的罪犯,認罪悔罪態度好的,法院可以同時決定判處緩刑一年兩年三年不等,不管是決定緩刑幾年,其實都是先來一段緩刑考驗期,這個考驗期是由法院通知服刑罪犯到指定機構報到(一般是罪犯本人戶籍地司法行政系統,即司法局以及司法局的下設機構 社群矯正中心)並接受一定期限的社群矯正。通常緩刑考驗期就是“判幾緩幾”裡頭“緩”的那個幾。考驗期內不犯事的罪犯,考驗期等於可以折抵服刑期;至於在考驗期內犯事的罪犯,達到條件就只能收監執行了;如果在考驗期內重新犯罪的罪犯,當然是重新起訴審判定罪並按累犯加重量刑了。 在社群矯正期間,服從管教,態度端正,不重新犯事和犯罪的罪犯,考驗期滿,就不再收監執行了。 一般的,司法行政系統會認為緩刑考驗期內的準服刑人員是“社群服刑人員”,但在法理上,被判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進行社群矯正之時,其並不完全是 在社群服刑的輕微犯罪人員,而是 在社群準服刑的輕微犯罪人員,他們只是處於在刑考驗期內而已——緩刑考驗期犯罪人員的在刑意識是非常需要的,但“社群服刑人員”這個詞在嚴格法理意義上卻並不規範,這類犯罪人員是 社群準服刑人員 。 其實,“社群矯正”這個外來詞也都不怎麼準確,我個人覺得應該用“社群懲教”這個詞才能準確體現判處緩刑之犯罪人員的相關狀態。有期徒刑一年,就是法院根據案情和法律規定判處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一年;而緩刑兩年,就是法院同時決定給予這個判處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以兩年期限的緩刑考驗期,並要求該罪犯在指定時間期限內到指定機構報到以及接受緩刑考驗期監管——即到現在的法定“社群矯正”機構報到並接受相應的緩刑考驗期監管。 相對於在監獄的收監執行而言,緩刑考驗期內的罪犯,其人身自由度相對較大一點,也可以在社群矯正機構的監管轄區內相對自由的生活工作過日子,但不允許 未經請假、未經批准的外出和超越轄區的行動,也不允許脫離監管。2、判無期徒刑以下刑期的孕婦,符合條件的,可以由有權機關決定監外執行(變更刑罰方式),監外執行也是歸由司法局執行並監管。監外執行的罪犯,是社群服刑人員,而非社群準服刑人員。 至於犯罪判刑的孕婦在監外執行期間的表現,如果表現良好,認罪悔罪、無重新犯罪,相關機構可以考慮予其合法減刑。 但導致監外執行的原因業已消除的(比如哺乳期滿的,比如保外就醫的疾病已經治癒的,等等),而相應刑期未滿的,會繼續收監執行,至於刑期已滿的則按刑滿釋放履行相關法律手續後釋放。 3、至於死刑緩期執行,這個是中級法院以上法院決定並經最高法核准,交由監獄機構 收監執行(也是司法行政系統),但不歸司法行政系統的社群矯正這邊管。 所謂死緩兩年,就是判決死刑但給予兩年的緩期執行“考驗期”,在死緩考驗期滿之後,在死緩考驗期內 具有 【無重新犯罪、認罪悔罪、監獄內表現良好、有重大立功表現 等】法定事由的,改判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至於死緩的減刑和實際執行期限,都有嚴格要求,通常死緩的罪犯,無論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監區表現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良好的,無論是否因為監獄服刑表現良好而獲得多次減刑機會,但是根據比較新的法律規定(刑法和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死緩罪犯 改無期(或有期)以後,該罪犯其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 實際執行刑期 是不得少於15年的【2年的死緩執行期不計入15年之內】,即15年+2年死刑緩期執行考驗期,總計17年。這個不得少於15年刑期的規定 是從 死刑緩期執行期 期滿之日 開始計算的。4、被判處死緩的罪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如何計算,根據刑法有關規定:

    ①、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 有期徒刑。

    ②、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③ 、另外,依法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④ 、以上論說,如果有不對之處,敬請指正。法律對死緩減刑後假釋實際執行的刑期最低多少年-法律知識|華律網無期徒刑減刑|被判無期徒刑減刑後不得少於多少年?-法律常識 - 大律師網5、“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上述 這條是指,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判決而入獄服刑並在監獄服刑期間獲得減刑決定的,其實際執行的服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無期徒刑”的判決而入獄服刑並在監獄服刑期間獲得減刑決定的,其實際執行的服刑期【不能少於十年】(注:此條僅針對 本回答第5條的上述黑字部分而言,實際上新的刑法修正案和相關司法解釋已經有變動,實際應用 請以 最新的刑法法條、最新的司法解釋 為準)。上述這條所講的,是 不包括死緩 以及輕微犯罪的緩刑裁決的相關情形的。補充:因為近些年相關的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釋改動比較多,所以這裡有不符合現在實際的情形。現在根據新的刑法修正案和相關司法解釋,大致上是: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適用修正前刑法,不能少於十年。

    2011年5月1日以後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適用修正後刑法,不能少於十三年。但具體執行的話,還有很多細節規定,這裡就不一一細說了。本回答的相關論述,如果有不對之處,敬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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