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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Job3093

    沒有什麼流氓鉤,如果私自改裝就不能透過檢測。你要是自己開進黃浦江裡,你能要求上海政府把黃浦江蓋上蓋子嗎?即使是人傢俬自改裝,你追尾人家也是負全責。

  • 2 # 大壞蛋塑膠套

    加裝流氓鉤只要不超過車輛登記總長並不違法。如果超過了總長屬於非法改裝,會受到處罰,但是這個處罰跟事故本身是兩件事情,追尾的依然是全責,非法加裝由交管部門另行處罰。

  • 3 # mikexu2018

    事情分開來說,你撞人家是你全責,這個沒有異議。你家改裝,交警會進行處罰和你半毛錢關係沒有。與你撞車沒有因果關係。

  • 4 # 天和Auto

    追尾車輛全責·拖車裝置不是「追尾瞄準器」

    內容概述:

    拖車裝置改加裝合法性分析拖掛房車的相關規定解讀

    汽車追尾安裝了“流氓鉤”的車輛是否需要擔責,改裝拖車鉤或拖車球是否違法?這兩個問題存在較大的爭議。但實際上並沒有什麼需要爭論的,遇到類似問題就從相關規定裡找答案即可;本篇需要參考的是《機動車登記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與註解和配套),從這裡可以找到明確答案。

    加裝拖車裝置是否違法?

    《機動車登記規定》16-1有這樣的描述: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連「變更登記」手續都不用辦理。

    曾經的越野型SUV(參考Pajero、PRADO、賽弗哈弗等),這些車在原車塑膠裝飾槓之外,總會再加裝一套不鏽鋼材料焊制的金屬槓;加裝這種保險槓都可以,何況是基本都在原車裝飾槓的內部,只有部分伸出車體之外的拖車裝置了呢?

    由此可見拖車槓的加裝並不違反登記規定,因為這種結構可以定義為“防撞裝置”;而且這種裝置並沒有改變車輛已登記的外觀特徵和車身構造,不影響車輛的有效識別和安全駕駛,所以也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所以不論拖車球還是拖車鉤,嚴格來說都只屬於“加裝附件”(配置),這對於使用者而言只有可能面對“責任交通事故”是否能獲得賠償的問題。所謂責任交通事故指佔有全部或部分責任,比如倒車碰撞到其他車輛為全責,此時如果拖車鉤撞斷了會產生哪些問題呢?

    問題分析:

    如何賠償對方車輛如何維修己方車輛

    責任交通事故造成其他車輛受損當然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車輛投保了「第三方責任險」的話,對方車輛(涵蓋人員傷亡的損失)都可以由這項商業車險來賠償。

    而己方的車輛正常的損傷則要由“車損險”來賠償,但是這個險種只賠償原車標準的損傷,後加裝的配置如果損壞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比如撞擊中損壞了後加裝的後保險槓、拖車裝置、拖車線束,或者車內的車機車膜損壞都不會賠償——除非有【附加裝置損失險】,這是個單獨投保的險種,沒有這一險種則為改裝車輛使用者的損失會比較大。

    核心問題:

    被加裝拖車裝置的車輛撞擊,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撞擊加裝拖車裝車的車輛,造成車輛嚴重損壞

    這兩種場景的交通事故要如何“劃分責任”?第一種當然是改加裝車輛的責任,由於安裝拖車槓造成撞擊損傷的加大並不會影響“三方險”的正常賠償;所以兩方都不用有什麼爭議,唯一的爭議可能就是“貶值問題”——然而車輛因碰撞標準不論有沒有拖車鉤,車輛都可以透過鑑定而獲得賠償,那麼這個問題也就不成立了。

    而如果駕駛車輛撞擊別人加裝拖車裝置的汽車,同時造成了己方車輛嚴重的損傷,這樣的場景是否能要求對方承擔部分責任呢?

    答案1000%是否定的!因為撞擊對方車輛也是“責任交通事故”,只要對方車輛沒有違法駕駛行為則不用承擔任何責任;比如某些簡配嚴重的外國品牌小汽車撞擊了“鋼筋鐵骨”的貨車,車輛因撞擊時速過高導致因慣性力被直接壓扁,而貨車卻沒有任何的損傷——難道要讓貨車“因車身強度高而承擔責任”嗎?很顯然這是沒有道理的。

    那麼在汽車加裝拖車裝置不違法的前提下,責任交通事故撞擊對方車輛造成己方的車損則要自行承擔責任,而且還要承擔對方車輛損失的賠償,此時的三方險還要承擔對方拖車裝置的賠償損失。

    簡而言之——改加裝拖車裝置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誘因,所以這種裝置的存在並沒有問題;因改加裝裝置造成其他車輛更大的損失,需要的也只是責任方承擔更多賠償責任而已。而在非責任交通事故中的改加裝車輛是同樣受到保護的,不能因為這些車輛增加了功能而感覺“不平衡”就將責任推卸給這些車輛。

    再解讀兩項規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註解與規定》明確說明,機動車的結構、構造、特徵等因素並非「一概不允許改變」,只要車輛所有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申報並獲批,車輛可以改變車型、顏色甚至發動機和變速箱。當然核心總成是隻允許更換而不允許改型,但還可以改變油電系統或ECU資料,比如“油改氣”或“電腦升級”。

    所以汽車改或加裝並非完全不允許,只要符合規定即可;關於拖車槓的改加裝不再贅述,上文已經說明不存在違法問題,甚至不需要申報登記。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56條明確說明,小型載客汽車可以牽引旅居掛車,以及總質量700千克(kg)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小型載客車是≤9座的六米以內的客車,排量得在1.0L以上;這些車輛可以拉掛或者房車,即使行駛證的“準牽引總質量”一欄上沒有明確的標註,這只是不同階段使用的系統模板的問題,並非不允許載掛車。以(總質量-整備質量=乘員質量+載貨質量+掛車質量)計算即可,那麼這些小型家用車既然允許牽引掛車,不加裝拖掛裝置難道要用繩子拴上嗎?

    綜上所述,改加裝拖車鉤自然是沒有問題的,只要正常使用則既不違法也不違反文明駕駛與用車的相關建議;面對這些車輛也不用戴著有色眼鏡來看待,旅居車中包含拖掛式房車,ATV/UTV也都需要拖掛車才能出行。而旅居房車與越野運動的熱度都在逐漸升高,而且近兩年有多個方案要求加強旅居車市場的發展,所以對於房車與拖掛車要更加寬容一些。

    拖掛裝置不是“追尾瞄準器”,開車要看路而不是看前車尾哦!

    天和MCN授權釋出

  • 5 # 言五平平淡淡

    首先,對方在這次交通事故中沒有任何責任。你的車無論損失多麼嚴重,都得走自己的報選修。因為道交法規定:汽車正常行駛,或遇情況及急剎車,候車由於沒有保持安全距離造成追尾事故,候車負全責。這跟前車加裝任何東西都沒有關係!因為如果前車是輛“大拖板”的話,你追尾照樣全責,跟前車長短尺寸沒關係一樣一樣的。

    其次,前車加裝所謂的“流氓鉤”是否違法,你可以舉報,由交管部門核定。處不處罰,怎麼處罰,這是另一檔子事!

    不知道從什麼時候起,有些人開始想方設法從別人身上尋找突破口,以達到推卸自己責任的目的。不聽勸阻下河遊野遊出事了,就說河道管理方沒有醒目警示;逛商場上廁所自己不小心滑倒了,找人家索賠醫藥費;就連小偷進門偷東西被發現倉皇逃竄倉皇逃竄時摔傷了,也要告被偷的人樓層太高……如此這般的神操作實在是“偷丟人現眼”!

    剛做敢當,是一個人最起碼的本質。你如果遇事就往外歸因的話,開車上路最好前面一輛車都沒有!!!

  • 6 # 隨意人生

    我想這樣回答。有一個人跑到在他前面走路的人後面,無緣無故的打了前面走路的的人一拳,結果人家身體結實自己反而反震的骨折了這到底怪誰,總不能怪別人身體好,不應該傷的是自己吧。

    你後車主動追尾的前車,也不可能非讓前車有損失了,自己才心理平衡吧。你開車安全點也不會發生追尾的事,現在的人總是出事了不自主動找自身原因,一心想著逃脫責任,一點沒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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