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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的型別主要有哪些
事故類別
1.物體打擊
指由失控物體的慣性力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本類事故適用於落下物、飛來物、滾石、崩塊等造成的傷害。不包括因機械裝置、車輛、起重機械、坍塌、爆炸等引起的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
指企業內由機動車輛引起的機械傷害事故。機動車輛包括:
汽車類:載重汽車、貨卸汽車、大客車、小汽車客貨兩用汽車、內燃叉車等。
電瓶車類:平板電瓶車、電瓶叉車等。
拖拉機類:方向盤式拖拉機、手扶拖拉機、操縱桿式拖拉機等。
有軌車類:有軌電動車、電瓶機車等。
施工設施:挖掘機、推土機、電鏟等。
凡在上述機動車輛的行駛中,發生擠、壓、墜落、撞車或傾覆等事故;發生行駛中上、下車事故;發生因搭承礦車或放飛車事故;發生車輛運輸摘掛鉤事故、跑車事故等均屬本類別事故。
不包括起重裝置提升、牽引車輛和車輛停駛時發生的事故。
3.機械傷害
指機械裝置與工具引起的絞、輾、碰、割、戳、切等傷害。適用於工件或刀具飛出傷人;切屑傷人;被裝置的轉動機構纏住等造成的傷害。已列入其他項事故類別的機械裝置造成的機械傷害除外,如車輛、起重裝置、鍋爐和壓力容器等裝置。
4.起重傷害
指從事起重作業時引起的機械傷害事故。適用於統計各種起重作業引起的傷害。起重作業包括:橋式起重機、龍門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搭式起重機、懸臂起重機、桅杆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汽車吊、電動葫蘆、千斤頂等作業。如:起重作業時,脫鉤砸人,鋼絲繩斷裂抽人,移動吊物撞人,鋼絲繩刮人,滑車碰人等傷害;包括起重裝置在使用和安裝過程中的傾翻事故及提升裝置過卷、蹲罐等事故。
不適用於下列傷害的統計:觸電;檢修時,制動失靈引起的傷害;上下駕駛室失誤引發的墜落或跌倒。
5.觸電
指電流流經人體,造成生理傷害的事故。用於統計觸電、雷擊傷害。如人體接觸裝置帶電導體裸露部分或臨時線;接觸絕緣破損外殼帶電的手持電動工具;起重作業時,裝置誤觸高壓線,或感應帶電體;觸電墜落;電燒傷等事故。
6.淹溺
指大量的水經口、鼻進入人體肺部,造成呼吸道阻塞或發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用於統計船舶、排筏、設施在航行、停泊作業時發生的落水事故。“設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種浮動或者固定的建築、裝置、電纜和固定平臺。“作業”是指在水域及其岸線進行裝卸、勘探、開採、測量、建築、疏浚、爆破、打撈、捕撈、養殖、潛水、流放木材、排除故障以及科學實驗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包括高處墜落淹溺,不包括礦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燙
指火焰燒傷、高溫物體燙傷、化學灼傷(酸、鹼、鹽、有機物引起的體內外灼傷)、物理灼傷(光、放射性物質引起的體內外灼傷),不包括電灼傷和火災引起的燒傷。
8.火災
指在時間和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這裡指的是造成人身傷亡的企業火災事故。根據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按物質燃燒特徵把火災分為A、B、C、D 4類。A類火災,是指固體物質(一般具有有機物性質)火災,通常在燃燒時能產生灼熱的餘燼,如木材、棉、麻、毛、紙張等。B類火災,指液體火災和可熔化的固體物質火災,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瀝青、石蠟等。C類火災,指氣體火災,如煤氣、天然氣、甲烷、乙烷等。D類火災,指金屬火災,如鉀、鈉、鎂、鈦、鋰、鋁鎂合金等。
不適用於非企業原因造成的火災事故,比如居民家中失火蔓延到企業的火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統計這種火災。
9.高處墜落
指因人體所具有的危險重力勢能引起的傷害事故。適用於在腳手架、平臺、陡壁等高於地面的施工作業場合;同時也適用因地面作業踏空失足墜入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情況。但不包括以其他事故類別作為誘發條件的墜落事故,如觸電墜落事故。
10.坍塌
指建築物、構築物、堆置物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適用於因設計或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砂石、煤等發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築物倒塌、腳手架倒塌;挖掘溝坑、洞時土石的塌方等事故。不適用於礦山冒頂片幫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頂片幫
片幫指礦井作業面、巷道側壁在礦山壓力作用下變形,破壞而脫落的現象。冒頂是頂板失控而自行冒落的現象。兩者常同時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統稱為冒頂片幫。適用於礦山、地下開採、掘進及其他坑道作業發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
指礦山、地下開採或其他坑道作業時,意外水源帶來的傷亡事故。適用於井巷與含水岩層、地下含水帶、溶洞或與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時,湧水成災。不適用於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
指施工時,放炮作業造成的傷亡事故。適用於各種爆破作業,如採石、採礦、採煤、開山、修路、拆除建築物等工程進行放炮作業引起的傷亡事故。
14.火藥爆炸
指火藥與炸藥生產過程中,如配料、運輸、貯藏等發生的爆炸事故。適用於火藥與炸藥生產過程中,如配料、運輸、貯藏、加工過程中,由手震動、明火、摩擦、靜電作用,或因炸藥的熱分解作用,以及貯藏時間過長或存藥過多,發生化學性爆炸事故;熔鍊金屬時,廢料處理不淨,因殘存火藥或炸藥引起的傷亡事故。
15.瓦斯爆炸
指可燃氣體瓦斯、煤塵與空氣混合形成了濃度達到爆炸極限的混合物,接觸明火時,引起化學爆炸事故。主要適用於煤礦,同時也適用於空氣不流通,瓦斯、煤塵積聚的場合。
(礦井瓦斯,是指在礦床或煤炭生成過程中所伴生的氣體產物的總稱,其主要成分是甲烷、二氧化碳和氮,有時出現小量的氫、二氧化硫及其他碳氫化合物。礦井生產中。瓦斯又是礦井內有害氣體的統稱。煤礦井下普遍存在而且危險性最大的甲烷。甲烷在井下空氣中達到一定濃度遇火源可產生燃燒或爆炸,甲烷的爆炸下限為5%,其上限為16%。如其可燃氣體有煤塵混入時,可使爆炸極限擴大,即可降低下限和升高上限。還因瓦斯濃度增大,可使井下空氣中氧的含量相對減少,當氧減少到一定程度,會造成人員窒息。) 16.鍋爐爆炸
指鍋爐發生的物理爆炸事故。適用於使用工作壓力大於0.7表大氣壓,以水為介質的蒸汽鍋爐。但不適用於鐵路機車、船舶上的蒸汽鍋爐以及列車電站和船舶電站的蒸汽鍋爐。
17.容器爆炸
指壓力容器超壓而發生的爆炸。壓力容器爆炸包括壓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氣體爆炸。壓力容器內盛裝的可燃性液化氣,因為化學反應失控,或環境溫度過高等原因,壓力容器的工作壓力超過了設計容許的壓力,導致壓力容器發生物理性破裂,這種破裂對作業環境和作業人員都會產生很大的危害,尤其壓力容器溢散出大量高壓液化氣體立即蒸發,然後與周圍的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其濃度達到一定範圍時,遇到火源就會產生化學爆炸.通常也稱為容器二次爆炸,兩種情況都統計為容器爆炸事故。
適用於盛裝容器、換熱容器、分離容器、氣瓶、氣桶、槽車等容器爆炸事故。
18.其他爆炸
其他爆炸,指凡不屬於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的爆炸事故。
下列爆炸都發生此類事故:
可燃性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燃性氣體混合物引起的爆炸。可燃性氣體如:煤氣、乙炔、氫氣、液化石油氣等。
可燃性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燃性氣體混合物引起的爆炸,如汽油、苯揮發蒸氣。
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燃性氣體混合物引起的爆炸,如鋁粉、鎂粉、鋅粉、有機玻璃粉、聚乙烯塑膠粉、面料、穀物澱粉、煤塵、木粉;以及可燃生纖維,如麻纖維、棉纖維、醋酸纖維、腈綸纖維、滌綸纖維、維綸纖維等粉塵爆炸事故。
間接形成的可燃性氣體與空氣相混合,或者可燃性蒸氣與空氣相混合,如可燃固體,自燃物品、當其受熱、水、氧化劑的作用而迅速反應,分解出可燃性氣體和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燃氣體,遇火源爆炸的事故。
另外,爐膛爆炸、鋼水包爆炸、亞麻塵爆炸等,均為“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指在生產條件下,有毒物進入人體引起危及生命的急性中毒以及在缺氧條件下,發生的窒息事故。適用於有毒物經呼吸道和面板、消化道進入人體引起的急性中毒和窒息事故,也包括在廢棄的坑道、豎井、涵洞中、地下管道等不通風的地方工作,因為氧氣缺乏,發生暈倒,甚至死亡的事故。
不適用於病理變化導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也不適用於慢性中毒的職業病導致的死亡。
20.其他傷害
指凡不屬於前面各項的傷亡事故均列為其他傷害。如扭傷、跌傷、凍傷、動物咬傷,釘子扎傷腳等。
回覆列表
安全事故罪有三類,一 、生產作業 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罪 ,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是指建設單位、 設計單位、 施工單位、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 降低工程質量標準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三、重大責任事故罪 ,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