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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畔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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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henhuai
為什麼沒有產權(除了人防車位),因為土地是全體業主公攤面積,車位建設費用已經算到房價裡了,開發商霸佔車位,侵犯業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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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莫呢666
咱們還沒到所有事情都必須合法的年代,慢慢來不著急,現在比20年前好多了吧最少搶劫的少了,拐小孩子的少了,小偷少了,入室盜竊的少了,能出國旅遊了,能做飛機了,有車開了。所有的東西都不是一步到位的,看著時代發展會合法的,最主要是老百姓有錢,有錢最重要,你知道這個事情不合法你怎麼不去告他呢?因為打官司是要錢的,一場官司下來律師費,誤工費,不多說就算5000?贏了沒賺到輸了更糟心。開發商賣是因為有需求,買的人明知道沒產權還買是有需要。沒辦法,最主要法律沒規定房子必須帶一個車位給業主。該法吧一刀切多好100套房子必須帶100個停車位給業主,多出來的只能租不能賣,錢給物業,掙錢才有人幹活,不掙錢誰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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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波茨開羅
房地產開發商,根據工程設計圖,進行工程預算、備料……組織按圖施工,最後決算竣工,驗收……銷售……。
現代房地產開發的居民小區,不僅要建住房,還要建配套的公用工程,隨著汽車的使用的普及,小區地上地下車庫停車位的建設也是必不可少的配套公用工程……。
小區配套工程,都由開發商按工程設計圖施工,並納入工程的預決算中,成為整個小區工程的組成部分……。
小區的地上地下停車位也與小區的草坪、道路、綠化、小橋、傳達室、健身房、給排水系統、供電系統、通訊、電視……一樣,是小區的配套工程,是小區共有的,為小區購房業主所共有。
工程決算就是開發商的銷售成本,根據此成本、房屋質量、小區地段、供求關係、利潤……,再開盤定價出售……因此凡購買小區樓房,其配套工程——公共設施都有份:如草坪、道路、健身房、給排水系統、通訊、地上停車位、地下車庫停車位……
所以如果開發商出售停車位與出售小區業主的傳達室、廣場、道路、通訊裝置、草坪、綠化樹木是一樣的是二次出售,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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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夢神44
小區所有面積都箅在房屋建築面積內,分攤給每戶房屋面積裡。除非沒有公攤,地下停車位也屬於業主所有。除人防所建。物業收取停車費違反了國家物權法。物業公司只能收取管理費,並且按地方管理標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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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qingxinxin
廣闊的農村沒物業,而有“村委會”,垃圾、車輛等等生活仍然是每天有絮!而城市裡小區,即然“物業”在業主們的心裡如“過街老鼠”,那麼就應該徹底改制!由業主們自己想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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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雄鷹海盜王
肯定不合法,但是誰會去管呢?
去房管部門,你怎麼投訴呢,你連公攤面積裡有哪些組成都不清楚,房產證上也沒有寫,你投訴人家也得有證據吧,人家不反咬一口你誣陷別人就很不錯了。
到法院去起訴,你想得太簡單了,還是那句話,誰主張誰舉證,你得舉證,證據都在房產開發商手裡,人家會給你嗎,在主管部門那裡應該也有備案,但你能查到嗎。即便是你查到了,你的主張能被支援嗎?即便是你的主張被支援了,房產開發商能給你嗎。都是問題,一個套一個。
而且你還得看看,是歸全體業主所有,不是你一個,如果人家提出異議,你的這個主張是全體業主的主張,得全體業主來提出要求,那不就尷尬了。
公攤面積就是個奇葩的事物,不知道是誰發明的,被房產開發商運用的淋漓盡致,坑了多少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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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使用者7748725298538
只是叫法不同,出售與出租問題。歸全體業主所有,不可能是誰搶到算誰的無序化管理,還是要出租給業主,只是產生的租金減去管理費用的剩餘部分應該歸業主所有。但這部分租金也應該首先作為物業費,在年度預算中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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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大美西域胡楊57312731
這事在一些小區是有開發商這麼“玩”得,所問,有法理嗎,有法,可開發商要這麼“玩”,讓廣大業主不解,又窩火。
從情理,事理,法理說,開發商無權這麼做,對此,我的觀點:小區業主聯合,依法維權,否則,開發商“得寸進尺”,越發仗勢蠻橫。
1,我們講法治,說規矩,講和諧,實現公平,公道,公正。
法治不是治那一個人,不治那一種人,法治,規矩面前,大家權利,責任,義務均是同等,公平的。
2,開發商難道高人一品,或是法治給他專門定製了“免責條款”?
綜上:合法的咱認可,服從,非法的要敢於鬥,善於爭,發牢騷,說氣話,沒用,只有廣大業主聯合,與開發商依法,討說法,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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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天王星113
地下車庫出售產權,開發商違規操作不負責欺騙手段。首先說下,國家建設局規劃商品房的圖紙,就包括公共設施不熟遇開發商所有,只是購買商品房業主共有產權所有。而且開發商佔有業主資金財產分割應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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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戴振鋒律師
根據相關規定,在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或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小區業主的需要,並由買賣雙方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其歸屬,即建設單位在售房時,可以與受買人透過合同方式對車位或車庫的取得進行約定。通過出售或附贈方式取得車位或車庫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於業主,通過出租取得車位或車庫的,所有權歸屬開發商,業主享有使用權。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同時具有人防性質的車庫,業主的使用不能妨礙人防功能,如果當初取得該車庫時,合同中存在違反人防功能內容的,該條款無效。
而對於佔用小區“共有”的道路等公共場地設定的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不得私自出售、附贈,這涉及該小區當初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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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出售產權歸業主的車位,應符合法律規定】
現在尚不瞭解提問者所說的,產權歸業主的國家相關新規定。
如果開發商在開發中,是依據當時設計圖和建築工程預決算規範施工,竣工後開發商己經通過出售房屋建築收回投資。產權劃定由專管機關按規定辦理。地權歸國家所有。竣工後,開發商取得車位建築產權及土地使用權的,開發商有權對車位產權進行出售或出租。
如果國家有新規定,明確停車位歸業主所有。後續會有許多跟進措施出臺,變更土地使用和產權所有關係,界定歸屬業主的"四至"範圍,變更土地使用和建築產權轉移手續。因為目前業主擁有的產權證明,大都不包括該項用權產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