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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中韓國際紋繡微整培訓機構

    公元前770年,周平王遷都洛邑,中國歷史上的東周時代自此開始。在東周的政治格局中,西周原有的宗法秩序遭受了較大沖擊,王室的權威已大不如前。昔日天子統帥群臣,諸侯共尊周王,如今封國各自為政,爭相稱王稱霸,周王室之統治名存實亡。在當時,各封國為求得國富民豐,競相變法圖強、革新舊制。魏國自李悝制“法經”始,國力大增,“兵四佈於天下,威行於冠帶之國。”趙武靈王在位期間修訂“國律”,兵力強大,闢地千里。至其子趙惠王時,破齊、攻魏、敗秦,稱盛一時。燕國是周朝各諸侯國中歷史最長的國家,立國期間曾修“召公之法”,後又訂“燕國之法”,於燕昭王時一度繁盛。楚國是位於南部的諸侯國,春秋時曾為一方霸主。屈平主政時,欲變法圖強,制“憲令”,但遭佞臣陷害,遂無果而終。齊國經過威王、宣王父子兩代勵精圖治,頒佈“錦繡之禁”“金刀之法”等法律,逐漸發展成為東方的大國。

      綜觀春秋末期到戰國中後期各國的法制發展狀況,各種法律形式雜陳並存,體現出原生形態法律的多樣性以及不規範性,這一時期是法律發展的不發達階段。在眾多法律形式中,典、常、法、則等並沒有普遍的約束力,很大程度上只能算是一種先例。雖然它們在整個法律體系中仍佔據著主要位置,但在應對現實的混亂局面時已顯得力不從心,衰頹之勢在所難免。而與此同時,誓、令等直接同權力相聯絡的法律形式越發活躍。諸多法律形式相互影響、此消彼長,體現在各國的立法實踐中,就是多種單行刑法的修訂以及制度性法規的編定,還有各國對自身以往法律的整理、彙編和重修。各國嘗試創立成文法典的活動越來越頻繁,具備一定體系和規模的制定法逐漸在各國的政治生活中彰顯出重要作用。誰在法律的設計、修訂方面搶得先機,誰就會在政治軍事等各方面領先其他諸侯國。

      無論成效如何,變法是這一時期各國的主旋律。一方面,各國的變法活動表現出很強的功利主義色彩;另一方面,就法制體系的格局而言,呈現出由以習慣法為主向以成文法為主的過渡特點。而這兩個特徵從某種程度上講是相互照應的。一言以蔽之,法備國昌,法廢國衰。

      邊壤封國的後發崛起

      秦國是春秋時期最後一個受封的諸侯國,周顯王七年,秦孝公嗣位,“秦僻在雍州,不與中國諸侯之會盟,夷翟遇之。”孝公立志圖強,招賢納士。當此之時,商鞅入秦,以帝道、王道、霸道三說於秦王,王大悅,乃令變法,史稱“商君之法”。商鞅(約公元前390年至前338年),衛國國君的後裔,公孫氏,故稱為公孫鞅,又稱衛鞅。後封於商,人們稱之為商鞅。商鞅年輕時好刑名之學,入秦之後,在立志強國的秦孝公的支援下,他開始施展自己的抱負。商鞅對秦國的改革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廢井田、開阡陌,實行土地私有制,新的經濟關係得到極大發展。其二,重農抑商、獎勵耕織,這些政策有利於增殖人口、徵發徭役和賦稅。其三,獎勵軍功、廢除世卿世祿制,秦國軍隊的戰鬥力大大增強,扭轉了長期以來對外作戰中被動落後的局面。其四,改革戶籍制度,實行連坐法,加強對居民的管理。其五,推行縣制,鞏固中央集權的專制統治,削弱豪門貴族的權力。

      透過這一系列的措施,用時接近二十年,透過商鞅的改革,秦國終於從一個民弱兵疲的邊陲小國發展壯大成為一個兵強馬壯、諸侯敬畏的西域盟主。歷史記載,變法十年,“秦民大悅。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於公戰,竊於私鬥,鄉邑大治。”然而,本文討論的重點並不全在商君的矚目成就。正如上文談到的,意欲富國強兵的國家,必然會著力進行法制改革,越是法律完善、制度齊備的國家越能在角逐中獲得優勢。所以,問題就來了,商鞅是如何變法的?或者說商鞅是以什麼樣的方式推行自己的改革呢?答案就在本文的題目之中——“改法為律”。

      改法為律的史料考證

      現有的文獻能夠確切證明,“律”的出現不晚於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這離商鞅在世時相隔不出30年,而這一篇律恰恰又是一篇秦律。從律文的內容上看,是秦武王二年十一月己酋朔日,王命丞相甘茂等人“更修《為田律》”。結合當時的歷史背景對律文進行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武王此次修律的目的是整備交通以利擴張。既然是“更修”,也就是說在此之前秦國的法律之中已經存在一部《為田律》。從這次修律的時間上溯四十一年,正是孝公十二年,即商鞅作為秦相第二次推行變法的時候,這次變法有一項內容是“為田開阡陌封疆”,目的在於廢井田、利耕戰。其實,所謂的“為田”正是從商鞅變法時開始的,秦國在這方面的法律法規顯然出於商鞅的創制。武王二年的修律者與商鞅一樣都是宰相一級的重要官員,那麼在相隔僅三十多年的時間裡,沒有其他相反的證據存在的前提下,我們似乎可以大膽推測:武王所要更修的這部《為田律》,就是商鞅在改法為律過程中所創制的眾多秦律中的一部。即使不能證明“律”的使用始自商鞅,但也可以十分肯定地說,在公元前四世紀下半葉,“律”作為一種法律形式已經在秦國普遍存在了。

      上面的觀點也可以得到出土文物的印證。1975年12月,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秦8號墓出土了1155支秦代竹簡(下文簡稱《秦簡》),其中與法律相關的有600多支,內容主要是墓主人僖(昭王四十五年至始皇三十年)抄錄的法律和司法文書,它們記載了從商鞅變法到秦統一六國後(公元前359年至前217年)百多年間的部分秦律,約四萬字。這是迄今為止業已發現的最古老、最翔實的秦律文獻。《秦簡》中的法律條文內容十分豐富,囊括了秦國近30種法規的部分內容,其中包括涉及行政組織、官吏選擇方面的《置吏律》《除吏律》等十餘種,有關經濟管理方面的《田律》《倉律》《工律》《金布律》《關市律》等十一種,還有軍事法規等其他內容。由於墓葬時間是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而墓葬中的竹簡只能是墓主人對其所生活的時代以及之前法律的記述,所以竹簡的內容不可能是秦始皇統一六國後秦帝國的法律,故而可以得出結論:《秦簡》中的法律主要制定於戰國時期。這一時期秦國法律的主體,應該就是商鞅修訂的秦律。在秦代史料尚不充足的情況下,以《秦簡》作為戰國末期秦國法律研究的物件是可行的,事實上也只能如此。

      綜合以上分析,對於商鞅改法為律,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認識:孝公三年商鞅第一次變法時,其身份還很低微。他主要依靠“令”這種接同權力聯絡密切且效力較強的法律形式去推行自己初步的變法主張。之後經過若干年的實踐,商鞅的變法舉措被證明行之有效,秦國的狀況得到較大的改善,於是他著手進行進一步的改革。在這個過程中,出於政令統一,法制嚴謹的考慮,商鞅也對法律的形式作出了調整,吸收整理過去的政令、慣例以及其他有效力的法律檔案的基礎上,融入更多改革的內容,統一規範地以“律”的形式,頒行全國。此時的“律”,並非僅僅指刑法,而是涉及行政、司法、軍事、農桑等改革的各個方面,既包括我們熟知的原為《法經》中“六法”的“六律”,也包含上文睡虎地《秦簡》中所提到的諸多領域。

      經過商鞅調整之後的秦律,已經成為一部體系完備、內容全面的成熟的法律,它既是改革的總綱領,又是秦國的根本大法。當然這時期秦國的法律並不僅限於律,在秦國的法律體系中還有令、課、式等其他形式。但總的看來,秦國的法律體系中律是主幹,令以輔律,其他多種法律形式起補充作用。在當時看來,這套法律結構清晰、內容豐富。

      影響千載的歷史功績

      商鞅變法前的邊秦遠遠落後于山東諸國,奴隸主的勢力十分強大。是商鞅把法律的概念帶到了秦國,並且以“律”這種形式使其現實化、制度化、權威化。商鞅對秦國前期大量雜亂煩瑣的法律形式進行了清理、總結,繼承它們的優點,參考其他國家立法的經驗教訓,在李悝《法經》的基礎上,增加自己改革的諸項措施,統一規範地以“律”這種形式固定下來,並頒行全國。自此,“律”成為秦國法律中最重要的形式,它規定國家的根本體制和執行規則。它以刑事法律為主要內容,涉及行政、立法、司法、經濟等諸多領域,透過各級官吏無條件地執行發揮效力,是一套滿足中央集權政治體制的國家根本大法。

      不能簡單地認為商鞅把他改革的成果稱之為“律”,是一件無足輕重的事情。之所以以“律”這樣一種形式實現法制的統一,其實有著深刻的原因。在古代中國,律是表述包括曆法、音樂、法律在內的通用概念,三者都有計算、規範、原理和秩序的豐富意蘊。與起源甚為古老的歷律和音律相比,法律之律乃是後起的概念,但法律之律與前兩者一樣,也是“法天乘氣”的結果,即透過測度“天道之數”來衡量人間社會的“政治之數”,從而維護現實的政治統治。從微觀層面上看,歷律之數、音律之數與法律之數又相對應,法律之數模擬歷律之數和音律之數,產生出所謂六殺、五刑、五聽、正刑、閏刑等等。法律之律所具備的計量和標準的功能屬性,可以用來訂立規矩,明確等級;當犯罪發生後,又可以透過定罪量刑恢復被破壞的社會秩序。所以說,法律之律體現的不單單是一種技術,還是一種精神。

      商鞅以律來稱謂自己設計的制度,用“律”來代替“刑”和“法”的概念,並將它作為秦國法律的主要形式,同時對其他的法律形式進行合理有序的調整與安排,使它們嚴密配合、相互補充,共同發揮作用。在強化中央權力方面,新的法制確立了不同於以往的官僚體系和地方行政制度,這是決定君主集權能夠長久存續的重要措施。在軍事方面,新的法律體制所體現出的“事決於法”的法制原理,以及“賞重罰厚”和“賞信罰必”的刑事政策,保證了高效有序的行政運作,使得大規模的徵兵和物資調運成為可能。這套規整嚴謹、內容全面的法制體系滿足了新崛起的諸侯在政治、經濟、軍事等各方面打破舊體制、構建新秩序的需求,為封建勢力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可以這樣說,這個具有量化內涵的、強調確定性和統一性的“律”,是秦戰勝六國最重要的非物質力量。

      戰國時期各國都或多或少地進行過法制改革,秦國的變法未必就是這其中內容最全面、改革最徹底的。但是秦不同於其他諸侯的地方在於,它不僅頒佈了新法律,並且將這種法律以一種權威的、正式的方式固定下來,使其能夠長久、穩定地發揮作用。秦孝公去世後,痛恨商鞅的太子嗣位為王,商鞅被處以車裂的極刑,但是商鞅創制的法律卻沒有因為秦惠王的繼位而廢止。自此而始,延至六代之後的始皇,法制不替,國祚不衰,秦國終於橫掃諸侯,一統六合。而其他的國家呢?魏國用李悝,韓有申不害,楚國先後任用吳起、屈平兩度變法革新。當新法頒行之際,各國也曾極盛一時,但是由於缺乏穩定有效的法律執行機制,徒有良法卻無法長久。這也許能從一個側面解釋,為什麼秦國變法能功效持久而其他國家的改革只是曇花一現;為什麼滅六國、平天下的是秦而非其他。

      改法為律的重要意義不僅在於稱謂的變更,更重要的是,它提供了一種合理、有效的形式,推動了新型君主集權專制政治的產生與執行。這既是對同時代立法工作的一個階段性總結,又為日後秦漢兩帝國的法制建設打下了堅實的基礎。這種以律令為主幹的法律體系對後世延綿存續了兩千餘年的中華法系,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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