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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閱覽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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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文過詩飛
本人是一個不能持證上崗的“土律師”,無資質證,無代理權官司,卻懂得一些法律常識,經常幫一些弱勢群體寫寫起訴狀或答辯狀之類的東西,還別說,勝訴的機率較大。
大家都知道:所謂律師,就是遊走於法律邊緣的職業,界於合法與非法之間博弈,是一個神聖的、有正義感的職業。但現實很“骨感”,一些律師道德觀很讓人擔憂,吃過原告吃被告的現象時有發生。這就要看我們老百姓有沒有一雙慧眼在打官司時能不能甄別一個從業律師的道德和職業水準了,委託授權就等於把自己要主張的權益讓被委託人全權代理,官司的勝負全由被委託人說了算,一頓神操作後,可以讓你贏,也可以讓你輸。所以說,打官司請代理不是一件小事!
司法界對代理人的要求很嚴格,三種情形可為代理人:一、社會團體委託,二、從事法律工作者。三、經地方政府同意簽章的一般群眾。題主說的沒錯,同一社群確實有優先代理權,但是,必須要居委會出證明才行,這也符合司法部門的規定。
有相關規定,可以是同一社群的。
《民訴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四)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