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聘資訊擬定和釋出時:
性別歧視、殘疾人歧視、疾病源攜帶者歧視,虛假招聘資訊有風險,歧視有正面歧視(拒絕招聘某類人)和反向歧視(給予偏愛人特殊優惠)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受歧視,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提供虛假招聘資訊,釋出虛假招聘廣告的,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2.招聘時:
不得規定要上崗先交費,暫扣各類證件(畢業證,身份證,技術等級證),洩漏個人資訊(身份資訊,電話,工作資訊,個人家庭資訊)也需擔責,不的以招聘為名非法牟利(包括個人和單位),
3.背景調查時:
要核實員工身份資訊,不得招聘未滿16週歲員工,
要核實員工是否還處於競業限制期,否則可能面臨連帶賠償責任,也可能受到監督檢查部門處罰(一萬到二十萬),
錄用特殊需持證上崗員工而沒有相關執業證書的,依情節處罰,錄用特殊行業或特殊崗位要求應聘人員提供無犯罪記錄資料,除此外不得做此要求,
錄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錄用外籍人員需有就業許可證並辦理就業證,特殊規定除外,否則可能面臨重罰,
4.招聘錄用offer隨意撤發也存法律風險,
《勞動法》規定要約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撤回:一是要約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邀約不可撤銷,二是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未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上述情況導致損失需單位承擔相應締約過失責任。
5.關於錄用條件的規定:
錄用條件需明確,錄用條件需合法,不符合錄用條件由用人單位舉證,超過試用期後不可使用錄用條件。
1.招聘資訊擬定和釋出時:
性別歧視、殘疾人歧視、疾病源攜帶者歧視,虛假招聘資訊有風險,歧視有正面歧視(拒絕招聘某類人)和反向歧視(給予偏愛人特殊優惠)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受歧視,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提供虛假招聘資訊,釋出虛假招聘廣告的,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2.招聘時:
不得規定要上崗先交費,暫扣各類證件(畢業證,身份證,技術等級證),洩漏個人資訊(身份資訊,電話,工作資訊,個人家庭資訊)也需擔責,不的以招聘為名非法牟利(包括個人和單位),
3.背景調查時:
要核實員工身份資訊,不得招聘未滿16週歲員工,
要核實員工是否還處於競業限制期,否則可能面臨連帶賠償責任,也可能受到監督檢查部門處罰(一萬到二十萬),
錄用特殊需持證上崗員工而沒有相關執業證書的,依情節處罰,錄用特殊行業或特殊崗位要求應聘人員提供無犯罪記錄資料,除此外不得做此要求,
錄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錄用外籍人員需有就業許可證並辦理就業證,特殊規定除外,否則可能面臨重罰,
4.招聘錄用offer隨意撤發也存法律風險,
《勞動法》規定要約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撤回:一是要約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邀約不可撤銷,二是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未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上述情況導致損失需單位承擔相應締約過失責任。
5.關於錄用條件的規定:
錄用條件需明確,錄用條件需合法,不符合錄用條件由用人單位舉證,超過試用期後不可使用錄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