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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生年不逢百

    按照《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第五條中規定:“凡具有綠色食品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 人均可作為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的申請人”。為了進一步規範管理,對標誌申請人條件具體 做了如下規定:

      1.申請人必須要能控制產品生產過程,落實綠色食品生產操作規程,確保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標準要求;

      2.申報企業要具有一定規模,能承擔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費;

      3.鄉、鎮以下從事生產管理、服務的企業作為申請人,必須要有生產基地,並直接組織生產;鄉、鎮以上的經營、服務企業必須要有隸屬於本企業,穩定的生產基地;

      4.申報加工產品企業的生產經營須一年以上。

      “國家對申報綠色食品標誌的範圍有明確的規定。以“食”字或“健”字登記的保健食品,均可申報綠色食品標誌。經國家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品種,如紫蘇、菊花、白果、陳皮、紅花等,可申報綠色食品標誌。藥品、香菸不可申報綠色食品標誌。

      按照綠色食品標準,暫不受理厥菜、泡麵、火腿腸、葉菜類醬菜的申報。為了推動綠色食品事業的發展,1992年11月,經國家人事部批准成立中國綠色食品的發展中心,為綠色食品的具體管理部門。並先後在全國29個省市、自治區成立了綠色食品管理機構,開展綠色食品的質量檢驗和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的稽核工作。在受理的幾千個產品品種中,按照《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審定,到2000年底,全國有5大類1000多個產品獲得了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使綠色食品開發數量迅速增加。根據《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申請在產品上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程式是:

      第一、申請人填寫《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書》一式兩份(含附報材料),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綠色食品管理部門;

      第二、省綠色食品管理部門委託透過省級以上計量認證的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對該項產品或產品原料的產地進行環境評價。

      第三、省綠色食品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將初審合格的材料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第四、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會同權威的環境保護機構,對上述材料進行稽核。合格的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監測機構對其申報產品進行抽樣、並依據綠色食品質量和衛生標準進行檢測,對不合格的,當年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五、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對質量和衛生檢測合格的產品進行綜合審查(含實地核查),並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簽訂“綠色食品標誌使用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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