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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高尚29

    在沒有證據和好的方法時,可以先這麼判,但,不代表這麼判就一定是公正的,因為,大家都知道真相只有一個,在真相沒有大白之前,法院判決我承擔了責任,不代表我有過錯或犯了法,但,傷者受傷事實擺在那裡,我個人認為:首先,應該承擔的是共同體即小區物業或業主委員會,再由他們解決,由他們起訴業主,沒有物業管理或業主委員會可以另行起訴社群,起訴的物件不應是個人。

  • 2 # 莫言148180357

    從天而降的紅磚奪取了他的生命,在找不到兇手的情況下,受害方把開發商物業及業主告上了法庭,共同承擔了責任。使死者的家屬得到應有的補償。對物業和業主雖然不是很公平,在找不到兇手的情況下,也只能如此,這樣的處理結果還是可以接受,這是一方有難,八方支援。是沒有辦法的辦法。

  • 3 # 生活就是五味醋

    看到這樣的新聞報道,我不知道該怎樣回答才好。這樣官司,這樣判決相信這96戶業主很難接受,真是人在家中座,禍從天上掉,不明不白被扯上了官司。四五千元對於普通居民戶來說,不是很大問題,關健是接受不了不明不白之冤,還落了個99%嫌疑人就在你們當中。拋磚的人只有一個,找不到證據,讓這麼多業主座連式賠償,大家肯定是接受不了的。

    問題是更冤的是死者卜英貴,一個身體結棒愛說愛笑的老人,剛買手機回來,在居民區被樓上拋下的一塊紅磚砸中,當場身亡,一個鮮活的生命從此畫上了句號。難道紅磚是天上掉下來的不成?可如今,紅磚是誰拋下來的,還是其它原因掉下來的,至今沒有答案。死者家屬更是喊冤:好好的一個大活人,轉眼就沒了,連事故嫌疑人是誰都不知道。死者家屬在無奈的情況下,才把物業和一樓以上住戶告上了法庭,總不能讓老人家白白送上一條性命吧!

    這樣的事,發生在誰的家裡,都無法接受,又找不到證據,也會把這麼多戶主告上法庭。真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樓上往下拋物是城市中最頭疼問題,像這樣事件並非個例,2000年時候重慶一男子被十幾層樓上墜下的菸缸砸中,幾乎丟了性命,2015年瀋陽一女子被樓上拋下一鐵器砸中,當場身亡。

    希望這樣的血案不再發生,城市居民應自覺警惕起來,教育好兒童,樓上往下拋物的危害性,輕者是不文明現象,重者對他人構成生命財產危害的,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 4 # 驀然回首的鈴鐺

    事件起因是這樣的:2016年10月4目,一塊從天而降的紅磚砸死了買手機的卜英貴,由於扔磚的人沒有找到,卜英貴一家將伊頓公館28棟一單元一樓以上96戶業主,以及小區物業、開發商全部告上法庭。

    卜英貴確實挺倒黴的,真的是飛來的橫禍,奪走了他的生命,讓人唏噓憐憫。他家人透過法律手段爭取自已的權益,也無可厚非。

    扔磚塊的人,也許是無意而為,雖然沒有站出來,我想此時他的心理恐怕不會那麼平靜吧。如果還有點良知,那就敢做敢當,不要危害一方,做害群之馬。

    對一單元96戶人來說,確實冤枉,自已無緣無故惹上一身官司,實在是不值,又不能自圓其說。

    至於物業、開發商,這是他們應盡的責任,只能說他們沒把工作做好,出現了意外。

  • 5 # 記憶中的照片

    我覺得96位業主先別忙著給自己自證清白和過多指責,先到卜家去倒個歉,不管是不是自己做的,至少安慰一下卜家人。

    或許你說,那不是你,你也不會感到委屈,可他家現在是少了一個父親,少了一個人,我想卜家的兒子打這場突如其來的官司,只是想告訴大家,我爸是這樣死的,很悽慘!不想得到任何的同情,只想得到公道,畢竟這不是天災,是人禍。

    對於96位業主,大家安慰完後可以尋求律師的幫助,不要相互猜疑,不要相互推卸,否則影響了鄰里關係,大家日後的關係怎麼相處!

    大家突然從業主變成了“嫌疑人”,任何人心理不好受,我也親眼看到有人高空扔物品造成血淋淋的場面,所以不要去過多的指責別人,大家想想可行的辦法,有沒有人看見磚是從哪裡落下的。

    對於物業公司,我覺得任何裝修的業主都會加一筆裝修押金,可樓棟的保潔人員也可利用保潔的時候,看看有無其他異常情況,這也是為什麼,物業會佔賠償金額的70%左右。

  • 6 # 風生水起148342962

    這問題,大家看起來感覺十分難以理解!但是,如果,所有的人都不預承認,樓上的所有住戶,除不在家的一外,都有嫌疑,同樣的情況下,我們法律是有依據的,以前,也有這樣的案例,也是這種,同樣的處理方式!這種處理辦法,也是,無奈之舉!

    真心的希望,大家能夠順利的找出兇手,,讓死者得以安息,給家人,一個合理的說法,

    此處案例,反覆的出現,說明,社會上,有一部分人,他們素質應該得到提高,或者,強制被提高,減少不必要的傷害!

  • 7 # 俺悟空也

    看到這樣的新聞,我感到很無語又氣憤,雖然我對於受害者的遭遇非常同情,真是飛來橫禍,無辜遭殃。但法院這樣把舉證責任推給被告人,作出這樣的判決,對被告人來說很不公正,為司法及社會帶來了很不好影響及示範作用。

    首先這個案件屬於刑事附帶民事,我們可以這樣簡單的理解,賠償部分屬於民事責任,砸死人部分屬於刑事責任,按照中國法律規定,民事案件是“誰主張誰舉證”,中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所以這個案件中民事部分不應是被告人舉證。

    而刑事案件按照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除自訴案件外,認定被告是否有罪的舉證責任由公訴人承擔。

    當然,上面我舉的法律規定,只是一般舉證規則,在中國法律中還規定有特殊情況下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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