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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有法365

    當今社會,很多老年人因自身文化程度有限或身患疾病等原因,選擇找他人代寫遺囑。而法律對代書遺囑的內容、形式等均作出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因此大量代書遺囑因不符合法律規定而被法院認定無效。這種情況的出現,確實讓人扼腕嘆息,多少家庭也因此打破了往日的平靜。

    蘇伯伯的老伴已過世多年,2014年10月,蘇伯伯也因病去世,留下位於海淀區的一套房屋。辦理完老人的後事,蘇伯伯的小女兒蘇曉夢(化名)想起父親生前曾留給自己一份遺囑,要把房屋留給她。由於哥哥蘇曉軍(化名)也已經去世,蘇曉夢拿著父親生前的遺囑找到嫂子韓莉(化名)和侄子蘇瑞(化名),想要繼承房屋。

    韓莉和蘇瑞稱,從沒聽老人說立過遺囑,認為蘇曉軍已經先去世了,所以房屋應該由蘇瑞和蘇曉夢共同繼承。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訴訟到法院。

    法院經過審理後發現,蘇曉夢提交的代書遺囑上落款處雖然按有蘇伯伯的手印,但是卻缺少蘇伯伯的簽字,只有代書人的簽字。蘇曉夢辯稱自己父親身體不好,當時已經無法簽字,但未提供醫院的證明。法院查明蘇伯伯是某設計院的工程師,大學文化水平,不存在不識字的問題。

    最後,法院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而未確認代書遺囑的效力。

    遺囑上明明有蘇伯伯的手印該遺書怎麼就沒有法律效力了?法院為什麼要這麼判? 中國對代書遺囑有哪些硬性規定?

    【律師分析】

    中國《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需滿足的條件:

    1.須由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並由其中一人代為書寫;且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見證人

    2.須由遺囑人親自口述遺囑的內容;

    3.代書遺囑製成後,須向遺囑人宣讀並由遺囑人認可;

    4.須由代書人、遺囑人、其他見證人共同簽名。

    本案中,蘇曉夢稱自己的父親身體不好,所以就沒有在遺囑上簽字,但未提供醫院的證明,所以無法證明當時蘇伯伯是否清醒或受人脅迫等影響。難以確定其為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故為無效的遺囑。

    有法君溫馨提示:如果老人確實年事已高、因疾病或其他原因無法書寫,又想透過代書遺囑方式立遺囑,可以通過錄像或錄音的方式加以輔助,同時,留存好正規醫院出具的老人無法書寫的相應病例材料或診斷證明。

  • 2 # 律師說

    《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代書遺囑必須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一般情況來講,遺囑人的簽字是代書遺囑生效的必要條件,但如果遺囑人是文盲,或者因病重等其他條件確實無法簽字,代書遺囑也認為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提供遺囑人無法簽字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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