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越野車),使用期限為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從第16年起開始,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期限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車主提出申請,經批准和檢驗合格,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19座以下(含19座)計程車,營運車轉為非營運車或非營運車轉為營運車,礦山作業專用車,使用期限一律為8年,不得辦理延緩報廢。20座(含20座)以上營運載客汽車,營運車轉為非營運車或非營運車轉為營運車,使用期限一律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車主提出申請,經批准和檢驗合格,延長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使用期限的一半。延長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檢驗4次。微型載貨(總質量小於等於1·8噸)汽車,使用期限為8年,不得辦理延緩報廢。輕型載貨(總質量大於1·8噸,小於等於6噸)汽車,1990年7月7日後註冊登記的,使用期限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車主提出申請,經批准和檢驗合格,延長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使用期限的一半。延長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其他重、中型載貨汽車,使用期限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車主提出申請,經批准和檢驗合格,延長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使用期限的一半。延長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帶拖掛的載貨汽車(指全掛汽車),使用期限為8年,不得辦理延緩報廢。吊車、消防車、鑽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的車輛,使用期限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車主提出申請,經批准和檢驗合格,可根據實際使用和檢驗情況,延長使用期限。延長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檢驗1次。三輪農用運輸車和裝配單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使用期限為6年;裝配多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使用期限為9年。
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越野車),使用期限為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從第16年起開始,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期限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車主提出申請,經批准和檢驗合格,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19座以下(含19座)計程車,營運車轉為非營運車或非營運車轉為營運車,礦山作業專用車,使用期限一律為8年,不得辦理延緩報廢。20座(含20座)以上營運載客汽車,營運車轉為非營運車或非營運車轉為營運車,使用期限一律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車主提出申請,經批准和檢驗合格,延長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使用期限的一半。延長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檢驗4次。微型載貨(總質量小於等於1·8噸)汽車,使用期限為8年,不得辦理延緩報廢。輕型載貨(總質量大於1·8噸,小於等於6噸)汽車,1990年7月7日後註冊登記的,使用期限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車主提出申請,經批准和檢驗合格,延長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使用期限的一半。延長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其他重、中型載貨汽車,使用期限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車主提出申請,經批准和檢驗合格,延長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使用期限的一半。延長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帶拖掛的載貨汽車(指全掛汽車),使用期限為8年,不得辦理延緩報廢。吊車、消防車、鑽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的車輛,使用期限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車主提出申請,經批准和檢驗合格,可根據實際使用和檢驗情況,延長使用期限。延長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檢驗1次。三輪農用運輸車和裝配單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使用期限為6年;裝配多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使用期限為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