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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美食家遷安8T

    收入確認的一般規定   國稅函[2008]875號檔案規定,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絡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費用確認是指何時、以何種金額登記本期發生的費用。費用的確認,主要依據的是費用配比原則。傳統會計觀念認為,費用是產生營業收入所花費的努力,因此,收入和費用是密切相關的,確認費用必須與收入的確認配合在一起進行,因而費用的確認亦稱為費用的配比   費用確認的原則   費用的實質是資產的耗費,但並不是所有的資產耗費都是費用。因此,就需明確什麼樣的資產耗費應確認為費用。由於發生的費用的目的是為了取得收入,那麼費用的確認就應當與收入確認相聯絡。因此,確認費用應遵循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   (一)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按照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某項支出的效益及於幾個會計年度(或幾個營業週期),該項支出應予以資本化,不能作為當期的費用;如果某項支出,在一個會計期間內確認為費用。這一原則為費用的確認,給定了一個時間上的總體界限。正確地區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保證了正確地計量資產的價值和正確地計算各期的產品成本、期間費用及損益。   (二)權責發生制原則。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只是為費用的確認作出時間上的大致區分,而權責發生制原則則規定了具體在什麼時點上確認費用。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凡是當期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作為當期的費用;凡是不屬於當期的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支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費用。   (三)配比原則。按照配比原則,為產生當期收入所發生的費用,應當確認為該期的費用。配比原則的基本含義在於,當收入已經實現時,某些資產(如物料用品)已被消耗,或已被出售(如商品),以及勞務已經提供(如專設的銷售部門人員提供的勞務),已被耗用的這些資產和勞務的成本,應當在確認有關收入的期間予以確認。如果收入要到未來期間實現,相應的費用應遞延分配於未來的實際受益期間。因此,費用的確認,要根據費用與收入的相關程度,確定哪些資產耗費或負債的增加應從本期收入中扣減。   費用確認的標準   根據上述費用確認原則,在確認費用時,一般應遵循以下三個標準:   (一)按費用與收入的直接聯絡(或稱因果關係)加以確認   凡是與本期收入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耗費,就應當確認為該期間的費用。這種因果關係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經濟性質上的因果性,即應予以確認的費用與期間收入專案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也就是有所得必有所費,不同收入的取得是由於發生了不同的費用;二是時間上的一致性,即應予以確認的費用與某項收入同時或結合起來加以確認,這一過程也就是收入與費用配比的過程。例如,如果企業銷售出去的商品是直接與所產生的營業收入相聯絡的,那麼,該項銷售商品的成本就可以隨同本期實現的銷售收入而作為該期的費用;如果企業採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應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收入。在這種情況下,按商品全部銷售成本與全部銷售收入的比率,計算出本期應結轉的營業成本,並與本期所確認的營業收入相配比。   (二)直接作為當期費用確認   在企業中,有些支出不能提供明確的未來經濟利益,並且,如果對這些支出加以分攤也沒有意義,這時,這些費用就應採用這一標準,直接作為當期費用予以確認,例如,固定資產日常修理費等。這些費用雖然與跨期收入有聯絡,但由於不確定性因素,往往不能肯定地預計其收益所涉及的期間,因而就直接列作當期的費用。   (三)接系統、合理的分攤方式確認   如果費用的經濟效益有望在若干個會計期間發生,並且只能大致和間接地確定其與收益的聯絡,該項費用就應當按照合理的分配程式,在利潤表中確認為一項費用。如,固定資產的折舊和無形資產的攤銷都屬於這一情況。一般地,我們將這類費用稱為折舊或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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