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省級質監部門對檢驗機構的工作質量以及其相關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檢驗機構工作質量包括抽樣、樣品管理、檢驗、檢驗結果確認、異議處理等方面的內容。
檢驗機構其他相關情況包括抽查和許可工作中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等。
第八條質檢總局制訂《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工作質量分類評價細則》(以下簡稱《評價細則》)。
第九條根據考核結果,承擔抽查和許可工作的檢驗機構工作質量由高到低分為類、類、類、類四個類別。
考核評價結果為100分以上(含100分)的確定為類檢驗機構,考核評價結果為96-100分(含96分)的確定為類檢驗機構,考核評價結果為80-96分(含80分)的確定為類檢驗機構,考核評價結果為80分以下的確定為類檢驗機構。
第十條首次承擔抽查和許可工作的檢驗機構可透過對其工作狀況進行考察和書面材料的審查,確定是否委託抽查和許可工作,不進行本辦法規定的考核評價。
第十一條承擔抽查和許可工作的檢驗機構存在以下問題之一的,一律評為類檢驗機構或者降為類檢驗機構。
1。上一年度由於抽查和許可工作質量差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2。 上一年度抽查和許可工作存在超範圍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等違規違紀行為的;
3。分包抽查和許可工作任務的;
4。
擅自租借其他單位檢測裝置開展抽查和許可工作的;
5。無故不參加抽查和許可工作比對檢驗或三年內比對檢驗結果累計出現三次以上離群的;
6。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
第七條省級質監部門對檢驗機構的工作質量以及其相關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檢驗機構工作質量包括抽樣、樣品管理、檢驗、檢驗結果確認、異議處理等方面的內容。
檢驗機構其他相關情況包括抽查和許可工作中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等。
第八條質檢總局制訂《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工作質量分類評價細則》(以下簡稱《評價細則》)。
第九條根據考核結果,承擔抽查和許可工作的檢驗機構工作質量由高到低分為類、類、類、類四個類別。
考核評價結果為100分以上(含100分)的確定為類檢驗機構,考核評價結果為96-100分(含96分)的確定為類檢驗機構,考核評價結果為80-96分(含80分)的確定為類檢驗機構,考核評價結果為80分以下的確定為類檢驗機構。
第十條首次承擔抽查和許可工作的檢驗機構可透過對其工作狀況進行考察和書面材料的審查,確定是否委託抽查和許可工作,不進行本辦法規定的考核評價。
第十一條承擔抽查和許可工作的檢驗機構存在以下問題之一的,一律評為類檢驗機構或者降為類檢驗機構。
1。上一年度由於抽查和許可工作質量差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2。 上一年度抽查和許可工作存在超範圍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等違規違紀行為的;
3。分包抽查和許可工作任務的;
4。
擅自租借其他單位檢測裝置開展抽查和許可工作的;
5。無故不參加抽查和許可工作比對檢驗或三年內比對檢驗結果累計出現三次以上離群的;
6。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