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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013588279798

      建築業的瓦工不屬於特殊工種。  原國家勞動部將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的工種定為特殊工種,並明確特殊工種的範圍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確定。特殊工種不是一個正式的概念,只是約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標準或法規對它沒有正式的定義。  特殊工種,不同於特種作業。1991年,原勞動部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二條對特種作業作出了定義。國家經貿委1999年釋出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對上述定義作了部分更改,明確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如電工、金屬焊接和切割等)。從事這類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範圍  1.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裝置的安裝、執行、檢修(維修)、試驗工,礦山井下電鉗工;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機械作業。含起重機司機,司索工,訊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及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築物表面清洗工;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7.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8.製冷作業。含製冷裝置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9.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礦山通風作業。含主扇機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風安全監測工,測風測塵工;  11.礦山排水作業。含礦井主排水泵工,尾礦壩作業工;  12.礦山安全檢查作業。含安全檢查工,瓦斯檢驗工,電氣裝置防爆檢查工;  13.礦山提升運輸作業。含主提升機操作工,(上、下山)絞車操作工,固定膠帶輸送機操作工,訊號工,擁罐(把勾)工;  14.採掘(剝)作業。含採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耙巖機司機,鑿岩機司機;  15.礦山救護作業;  16.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17.經國家局批准的其它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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