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應提供:1、重新補籤的勞動合同書;2、終止、解除合同檔案。 【辦理程式】1、對丟失損毀職工檔案負有責任的單位,向所在市或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補辦認定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內容包括:職工履歷、丟失損毀的原因、補辦依據(有效材料)及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2、申請單位依據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建立檔案目標,負責組織收集補辦人認定應提供的有關憑證、證明材料,並提供申請補辦認定檔案職工的戶口及身份證原件、影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本人戶籍底案和個人補建檔案的履歷自述材料。 3、申請單位攜同職工本人到所在市或者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補辦認定材料。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補辦認定材料進行初審。 5、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初審後認為提供材料不充分的,向申請單位出具《補正材料通知單》,由申請單位繼續收集補充材料。 6、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初審合格的申請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 7、申報單位收到《受理通知書》後,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在申請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七個工作日。 8、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補辦認定手續。 【辦結時限】1、經稽核符合受理條件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即為受理補辦認定申請。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受理補辦認定申請三個工作日內,委託企業進行公示。 3、經公示無異議的,應當自公示截止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辦理補辦認定手續。
單位應提供:1、重新補籤的勞動合同書;2、終止、解除合同檔案。 【辦理程式】1、對丟失損毀職工檔案負有責任的單位,向所在市或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補辦認定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內容包括:職工履歷、丟失損毀的原因、補辦依據(有效材料)及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2、申請單位依據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建立檔案目標,負責組織收集補辦人認定應提供的有關憑證、證明材料,並提供申請補辦認定檔案職工的戶口及身份證原件、影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本人戶籍底案和個人補建檔案的履歷自述材料。 3、申請單位攜同職工本人到所在市或者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補辦認定材料。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補辦認定材料進行初審。 5、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初審後認為提供材料不充分的,向申請單位出具《補正材料通知單》,由申請單位繼續收集補充材料。 6、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初審合格的申請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 7、申報單位收到《受理通知書》後,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在申請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七個工作日。 8、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補辦認定手續。 【辦結時限】1、經稽核符合受理條件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即為受理補辦認定申請。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受理補辦認定申請三個工作日內,委託企業進行公示。 3、經公示無異議的,應當自公示截止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辦理補辦認定手續。